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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解读】南昌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减轻和免除行政处罚的工作规定政策说明

来源: 西湖区政府办公室 发布日期:2020-10-09 14:41:08 浏览量: 字体

附件1: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生态环境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适用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政策之规定,进一步规范减轻和免除行政处罚的实施工作,保障排污企业依法发展,制定了《南昌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减轻和免除行政处罚的工作规定》(以下简称《工作规定》)。现就《工作规定》的起草情况作如下说明。

一、起草背景

一是依法行政的需要。《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六十条规定,国家健全行政执法自由裁量基准制度,合理确定裁量范围、种类和幅度,规范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的行使。《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七条规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以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了依法减轻和免除行政处罚的基本规定,都较为原则,实践中需要对此规定细化明确,规范约束自由裁量权的行使,避免行政处罚的随意性、任意性和“同案异罚”现象的发生,最大限度减少人为因素干预。

二是规范执法的需要。2019年5月,生态环境部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适用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环执法〔2019〕42号),2020年7月省生态环境厅也制定了《江西省生态环境厅适用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规定(试行)》(赣环法规【2020】12号)。省生态环境厅的规定同时还规定有条件的设区的市级生态环境部门可以对省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和基准做进一步细化、量化,同时报省生态环境厅备案。从我市的情况来看,也需要结合我市实际对减免行政处罚规定进一步细化。

三是形势发展的需要。我市改善环境质量压力巨大。围绕建设“美丽南昌、幸福家园”的目标,发展的任务也异常繁重,在这个背景下,要求生态环境执法既要严格执法,也要热情服务,还要包容审慎。我市迫切需要制定条目清晰、简便易用、可操作性强的减免规定。通过对减免行政处罚规定的进一步细化,旨在体现宽严相济、过罚相当的处罚精神,鼓励和引导企业及时改正轻微违法行为,有利于提高我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依法行政能力和水平,有利于生态环境部门集中力量精准打击恶意严重违法行为,也是生态环境部门优化服务营商环境的重要举措。

二、主要内容

一是《工作规定》规定行使环境行政处罚应当在法律法规、规章确定的裁量条件、种类、范围、幅度内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坚持合法原则、合理原则、过罚相当原则、惩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一般情况下,对需要立案处罚的案件适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每档次中的最低限;对主观恶意明显、造成重大影响或危害后果以及其他具有从重情节的,适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每档次中的最高限。

二是《工作规定》规定当事人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并明确了18种可免除行政处罚的情形,包括对未批先建的单位,未验先投的单位及个人,超标排污的单位,散乱污企业,重点排污单位环境信息未及时公开或公开内容不全(不含公开内容弄虚作假行为),以及受疫情防控直接影响的,环境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且未造成环境危害后果的部分违法情形,在符合一定条件下,可以免除处罚。

三是《工作规定》规定当事人有6种情形的,应当依法减轻行政处罚。并规定了减轻的幅度,即对符合减轻处罚情形的案件,可以在法定最低处罚金额的基础上减轻处罚,但一般不超过最低处罚额的50%。

四是为进一步服务企业,《工作规定》提出了实行行政技术指导制度 。执法人员对违法行为应及时责令当事人改正,并予以行政技术指导,指导情况需如实记录。对责令当事人改正情况要依法及时进行复查,确保违法行为整改到位。违法行为改正情况作为减免的裁量情节。

三、起草依据

主要依据《行政处罚法》、《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环境行政处罚办法》和《关于进一步规范适用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环执法〔2019〕42号),同时参考济南、太原等地的成熟经验,以及省厅的自由裁量权工作规定。明确了本工作规定与生态环境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适用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意见》和我省出台的相关规定在我市同时执行。因上级法规政策调整导致本通知规定与上级规定不一致的,适用上级规定。本工作规定生效时尚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环境违法案件可以适用本规定。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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