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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落实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细则 赣府发〔2013〕41号

来源: 发布日期:2014-05-15 09:00:00 浏览量: 字体
	

为加快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改善全省空气质量,依据国务院《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主要目标

2017年,全省空气质量有所改善,重污染天气较大幅度减少,优良天数逐年提高;可吸入颗粒物浓度比2012年下降10%以上,其中南昌、九江市细颗粒物年均浓度控制在50微克/立方米左右。

二、重点任务

(一)加大综合治理力度,减少大气污染物排放

1.全面整治燃煤小锅炉。加快推进集中供热、“煤改电”工程建设,切实落实气源,有序实施“煤改气”项目,到2017年,除必要保留的以外,各设区城市建成区基本淘汰每小时10蒸吨及以下的燃煤锅炉,禁止新建每小时20蒸吨以下的燃煤锅炉;其他地区原则上不再新建每小时10蒸吨以下的燃煤锅炉。在化工、造纸、印染、制革、制药等产业集聚区,通过集中建设热电联产机组逐步淘汰分散燃煤锅炉。

2.加快重点行业脱硫、脱硝、除尘改造工程建设。2015年,新建和改造燃煤机组、钢铁烧结机完成脱硫治理、拆除旁路;燃煤电厂、水泥厂完成脱硝治理;燃煤电厂、水泥、钢铁等行业完成除尘设施升级改造;石化行业完成有机废气综合治理;全省所有燃煤电厂、钢铁企业的烧结机和球团生产设备、石油炼制企业的催化裂化装置、有色金属冶炼企业都要安装脱硫设施,每小时20蒸吨及以上的燃煤锅炉要实施脱硫;除循环流化床锅炉以外的燃煤机组均应安装脱硝设施,新型干法水泥窑要实施低氮燃烧技术改造并安装脱硝设施;燃煤锅炉和工业窑炉现有除尘设施要实施升级改造。

3.推进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治理。推广使用水性涂料,鼓励生产、销售和使用低毒、低挥发性溶剂。到2013年底,完成挥发性有机物基础数据调查工作。在201511前,全省加油站、储油库、油罐车完成油气回收治理。到2015年,石化企业全面推行“泄露检测与修复”技术,完成有机废气综合治理。到2017年,对有机化工、医药、表面涂装、塑料制品、包装印刷等重点行业开展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治理。

4.综合整治城市扬尘。加强施工工地扬尘环境监管,建立扬尘控制责任体系。积极推进绿色施工,城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应全封闭设置围挡墙,严禁敞开式作业,施工现场道路、作业区、生活区应进行地面硬化和洒水,运输车辆应清洗洁净驶出工地。在2014年底前,各地要将施工扬尘污染控制情况纳入建筑企业信用管理系统,作为招投标的重要依据。到2015年底,各设区城市渣土运输车辆应全部采取密闭措施,逐步安装卫星定位系统;对重点建筑施工现场安装视频,实施在线监管。大型煤堆、料堆应实现封闭储存或建设防风抑尘设施。推广道路机械化清扫等低尘作业,到2015年,南昌市城市建成区主要车行道机扫率达到65%以上,其他设区城市建成区主要车行道机扫率达到50%以上。到2017年,各设区城市建成区主要车行道机扫率达到80%以上。

5.推进矿山扬尘整治。依法打击城市周边非法采矿、采石和采砂行为。到2015年底,现有企业安装视频,实施在线监管。对高速公路、铁路两侧和城市周边矿山、配煤场所等产生扬尘污染的企业采取更严格的防治扬尘措施,加大检查监督力度,在重污染天气时段依法采取限产限排等措施。

6.开展餐饮油烟污染治理。推广使用高效净化型家用抽油烟机,逐步减少家庭油烟气排放。开展餐饮油烟气高效治理技术试点和推广,加强设施运行监管,设区城市城区餐饮服务经营场所全部安装高效油烟净化设施。

7.加强农村面源污染综合整治。推广使用绿色肥料、配方肥料,提高化肥的使用效率,选用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深化完善使用长效缓释氮肥,减少农业源氨的挥发。搞好秸秆的收集和综合利用,建立利益驱动机制。严格执行秸秆焚烧各项规定。

8.加强城市交通管理。实施公交优先战略,加强步行、自行车交通系统建设,提高绿色交通出行比例。优化城市功能和布局规划,推广城市智能交通管理,缓解城市交通拥堵。优化城际综合交通体系,推进区域性公路网、铁路网、城市进出高速公路ETC收费系统建设。通过采取鼓励绿色出行、增加使用成本等措施,降低机动车使用强度。

9.提升燃油品质。2013年底前全面供应符合国家第四阶段标准的车用汽油,2014年底前全面供应符合国家第四阶段标准的车用柴油。在2017年底前,全面供应符合国家第五阶段标准的车用汽、柴油。加强油品质量监督检查,严厉打击非法生产、销售不合格油品行为。

10.加快淘汰黄标车和老旧车辆。采取划定禁行区域、经济补偿等方式,逐步淘汰黄标车和老旧车辆。到2014年,各设区市实施“黄标车”限行区域应达到城市建成区面积50%以上,并逐步在县级中心城区推行。到2015年底,基本淘汰2005年底前注册营运的黄标车。到2017年,基本淘汰全省范围内的黄标车。

11.加强机动车环保管理。深入贯彻实施《江西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加强在用机动车年度检验,规范管理环检机构。对不达标车辆,环境保护部门不得发放环保合格标志,公安交管部门不得核发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交通运输部门不得办理机动车营运定期审验手续,不得上路行驶。推广安装电子环保标志。鼓励出租车每年更换高效尾气净化装置。开展工程机械等非道路移动机械和船舶的污染控制。加快机动车污染防治监管体系和队伍建设。

12.大力推广使用新能源汽车。公交、环卫等行业和政府机关要率先使用纯电动等新能源汽车。采取直接上牌、财政补贴等综合措施鼓励个人购买新能源汽车。南昌、九江每年新增的公交车中新能源和清洁燃料车的比例力争达到60%。在气源落实的条件下,积极有序推进在用公交车和出租车“油改气”工作,到2017年,基本形成覆盖各设区市中心城区的加气站。

(二)调整优化产业结构,推动产业转型升级

13.严控“两高”行业新增产能。按照国家要求的产业准入目录,严把新建项目产业政策关,加大产业结构调整力度。严格控制钢铁、水泥、电解铝、平板玻璃等“两高”行业新增产能,新、改、扩建项目实行产能等量或减量置换。

14.加快淘汰落后产能。结合产业发展实际和环境质量状况,分区域明确落后产能淘汰任务。按照《部分工业行业淘汰落后生产工艺装备和产品指导目录(2010年本)》、《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修正)》的要求,到2014年,提前一年完成国家下达的钢铁、水泥、电解铝、平板玻璃等重点行业的“十二五”落后产能淘汰任务。对未按期完成淘汰任务的地区,严格控制国家、省里安排的投资项目,暂停对该地区重点行业建设项目办理审批、核准和备案手续。2016年、2017年,制定范围更宽、标准更高的落后产能淘汰政策,各地要再淘汰一批落后产能。

15.加强小型企业环境综合整治。对布局分散、装备水平低、环保治理设施差的小型工业企业进行全面治理整顿,各设区市要制定综合整治方案,实施分类治理,提升改造一批、集约布局一批、搬迁入园一批、依法关停并转一批。

16.压缩过剩产能。严禁核准产能严重过剩行业新增产能项目,建立以节能环保标准促进 “两高”行业过剩产能退出的机制。制定财政、土地、金融等扶持政策,支持产能过剩“两高”行业企业退出、转型发展。发挥优强企业对行业发展的主导作用,通过跨地区、跨所有制、跨行业企业兼并重组,推动过剩产能压缩。各级人民政府要认真清理产能严重过剩行业违规在建项目,对未批先建、边批边建、越权核准的违规项目,尚未开工建设的,不准开工;正在建设的,要停止建设。

17.开展试点示范。开展大气环境综合治理试点,并纳入“以奖代补”政策支持范畴,逐步扩大试点范围和奖补资金规模。推进循环利用、清洁生产、节能环保产业、零排放示范工程、大气和水污染综合整治等试点、示范工作。

(三)提高科技创新能力,加快企业技术改造

18.强化科技研发和推广。加强我省大气污染的形成机理、来源解析、迁移规律和监测预警等研究,为污染治理提供科学支撑。加强脱硫、脱硝、高效除尘、挥发性有机物控制、柴油机()排放净化、环境监测,以及新能源汽车、智能电网等方面的技术成果转化应用,加强大气污染治理先进技术、管理经验等方面的交流与合作。

19.全面推行清洁生产。对钢铁、水泥、化工、石化、有色金属冶炼等重点行业进行清洁生产审核,针对节能减排关键领域和薄弱环节,采用先进适用清洁生产技术、工艺和装备,实施清洁生产技术改造。到2017年,钢铁、水泥、化工、石化、有色金属冶炼等行业至少完成一轮清洁生产审核,重点行业排污强度比2012年下降30%以上。

20.大力发展循环经济。鼓励产业集聚发展,实施园区循环化改造,推进能源阶梯利用、水资源循环利用、废物交换综合利用、土地节约集约利用,促进企业循环式生产、园区循环式发展、产业循环式组合,构建循环型工业体系。推动水泥、钢铁等工业窑炉、高炉实施废物协同处置。大力发展机电产品再制造,推进资源再生利用产业发展。到2017年,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比2012年降低20%以上,在50%以上的各类国家级园区和30%以上的各类省级园区实施循环化改造。

21.加快发展节能环保产业。推进重大环保技术装备、产品的研发与应用。大力推广先进节能环保装备和产品,扩大新能源汽车、光伏发电、地源热泵和新能源装备的消费市场,积极培育节能环保产业新业态、新模式,有效推动节能环保、新能源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

(四)加快调整能源结构,增加清洁能源供应

22.严格控制煤炭消费总量。按照国家要求,完成节能降耗目标。通过逐步增加天然气供应、加大非化石能源利用强度等措施替代燃煤。到2017年,全省煤炭占能源消费总量比重降低到65%以下;南昌、九江区域实现煤炭消费总量负增长。

23.加快清洁能源替代利用。加大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煤制天然气供应。积极有序发展水电,开发利用地热能、风能、太阳能、生物质能和核能。逐步提高城市清洁能源使用比重。优化天然气使用方式,新增天然气优先保障居民生活或用于替代燃煤;鼓励发展天然气分布式能源等高效利用项目,限制发展天然气化工项目。支持南昌、九江区域现有工业企业的燃煤设施改用天然气或由周边电厂供汽供电,到2017年,基本完成燃煤锅炉、窑炉的天然气替代改造任务。提高煤炭洗选比例,新建煤矿应同步建设煤炭洗选设施,现有煤矿要加快建设与改造,到2017年,原煤入选率达到70%以上。禁止进口高灰份、高硫份的劣质煤炭,限制高硫石油焦的进口。

24.扩大城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2013年底前,各设区市完成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划定和调整工作,并向社会公开。南昌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面积要达到城市建成区面积的75%以上,其他设区市要达到城市建成区面积的65%以上。到2017年,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逐步由城市建成区扩展到近郊。

25.提高能源使用效率。严格落实节能评估审查制度。新建高耗能项目单位产品(产值)能耗要达到国内先进水平,用能设备达到一级能效标准。南昌、九江等区域,新建高耗能项目单位产品(产值)能耗要达到国际先进水平。

26.积极发展绿色建筑。政府投资的公共建筑、保障性住房要率先执行绿色建筑标准。新建建筑严格执行强制性节能标准,推广使用太阳能热水系统、地源热泵、空气源热泵、光伏建筑一体化、“热—电—冷”三联供等技术和装备。

(五)严格节能环保准入,优化产业空间布局

27.调整产业布局。按照主体功能区划要求,合理确定重点产业发展布局、结构和规模,重大建设项目原则上布局在优先开发区和重点开发区。所有新、改、扩建项目,必须全部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未通过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的项目,一律不准开工建设;违规建设的,依法进行处罚。加强产业政策在产业转移过程中的引导和约束作用,严格控制生态脆弱或环境敏感地区建设“两高”行业项目。加强对各类产业发展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

28.强化节能环保指标约束。严格实施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将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粉尘和挥发性有机物污染物排放是否符合总量控制要求作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的前置条件。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环境保护等部门建立联合准入机制,在火电、钢铁、石化、水泥、有色、化工等重点行业审批中,严把节能环保准入关口。对未通过能评、环评审查的项目,有关部门不得审批、核准、备案,不得提供土地,不得批准开工建设,不得发放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排污许可证,金融机构不得提供任何形式的新增授信和有关贷款支持,有关单位不得供电、供水。

29.优化空间格局。科学制定并严格实施城市规划,强化城市空间管制要求和绿地控制要求,规范各类产业园区和城市新城、新区设立和布局,禁止随意调整和修改城市规划,形成有利于大气污染扩散的城市和区域空间格局。研究开展城市环境总体规划试点工作。

30.推进重污染企业搬迁改造。结合化解过剩产能、节能减排和企业兼并重组,有序推进设区市主城区内钢铁、石化、化工、有色金属冶炼、水泥、平板玻璃等重污染企业搬迁改造,到2017年基本完成。

(六)建立监测预警应急体系,妥善应对重污染天气

31.建立监测预警体系。环境保护部门要加强与气象部门的合作,建立大气环境监测和信息共享、大气环境污染预报预警联合会商和服务产品联合发布、重大大气污染事件联合调查和评估机制、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体系。到2015年,完成省级和南昌、九江市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系统建设,其他设区市于2017年底前完成建设。到2015年底,完成各设区市重点污染源在线监控体系和细颗粒物监测点建设。

32.制定完善应急预案。南昌、九江市政府要在2013年底前,其他设区市要于2015年底前制定和完善应对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并向社会公布。应急预案应落实责任主体,明确应急组织机构及其职责、预警预报及响应程序、应急处置及保障措施等内容,按不同污染等级确定企业限产停产、机动车和扬尘管控、中小学校停课及可行的气象干预等应对措施。各地应根据应急预案内容组织开展重污染天气应急演练。

33.及时采取应急措施。将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纳入各级政府突发事件应急管理体系,实行政府主要负责人负责制。各地要根据重污染天气的预警等级,及时启动应急预案。

三、保障措施

34. 分解目标任务。省政府与各设区市政府签订大气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将目标任务分解落实到各级政府和企业。建立以空气质量改善为核心的环境保护目标责任考核体系,将南昌、九江区域的细颗粒物指标,其他设区市的可吸入颗粒物指标作为经济社会发展的约束性指标。每年初对各设区市上年度大气污染防治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2015年进行中期评估, 2017年进行终期考核。考核和评估结果经省政府同意后,向社会公布,并作为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

35. 加强组织领导。大气污染治理工作在省政府统一领导下,由省环境保护委员会统筹安排各项工作,研究确定全省大气污染防治阶段性工作要求、工作重点与主要任务。各设区市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大气环境质量负总责,根据国家和全省总体部署及控制指标,制定本地区的实施细则,确定工作重点和年度控制指标,完善政策措施,并向社会公开。

36.严格追究责任。对未通过年度考核的,由环境保护部门会同组织部门、监察机关约谈有关负责人,提出整改意见,予以督促。对因工作不力、履职缺位等导致未能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以及干预、伪造监测数据和没有完成年度目标任务的,监察机关要依法依纪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环保部门要对有关地区和企业实施建设项目环评限批,取消省内授予的环境保护荣誉称号。

37.加强部门协调。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统一行动,形成大气污染防治的强大合力。环境保护部门要加强统筹协调,强化对实施细则落实情况的指导和监督,协调建立周边地区省()及省内城市联防联控机制,组织开展大气环境监测、科研,削减各类污染物排放总量,会同监察机关制定考核办法并组织实施;发展改革部门要实施煤炭消费总量控制,优化产业布局调整,加快重污染企业搬迁、改造,加大清洁能源利用,大力发展循环经济,完善排污收费、价格与金融贸易政策;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负责制定落后产能淘汰计划并组织实施;公安交管部门负责制定机动车管理措施,落实“黄标车”和老旧车辆淘汰、限行方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推进城市房屋建筑与市政工程施工现场扬尘控制、城市绿化;商务部门推动油品升级供应,配合做好“黄标车”、老旧机动车淘汰和油气回收治理工作;国土资源部门负责推进矿山绿化和生态修复、整治和规范采矿、采石行为;水利部门负责打击城市周边非法采砂行为,制定小水电发展规划;财政部门加大资金投入,完善财税补贴激励政策;科技部门要加强环保科技研发和推广;林业部门要加强城市周边生态林建设;农业部门要加强农业生产活动对大气造成污染的防治及秸秆等农业废弃物综合利用和农村新能源的开发与利用;监察机关负责对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落实情况及有关部门履职情况的监察和考核;审计部门要加大对财政性资金支出使用的审计监督;环境保护、监察、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公安等部门要深入持续开展环保专项行动,推进联合执法、区域执法、交叉执法等,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

38. 强化企业施治。企业是大气污染治理的责任主体,要按照环保规范要求,加强内部管理,增加资金投入,采用先进的生产工艺和治理技术,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甚至“零排放”。坚持“谁污染环境,谁付费”、“谁破坏生态,谁付费”原则,加大对环境违法企业的处罚力度,强化企业的环保责任加强企业环境风险管理工作,提升企业以环境风险排查与评估、风险防控措施和环境应急预案为主要内容的环境风险管理能力。

39.健全法规体系。结合国家修订环境保护法和大气污染防治法,推进本省大气污染防治地方性法规及规章立法、修订进程,重点健全完善总量控制、排污许可、应急预警、法律责任等方面的制度措施。加快出台重点行业排放标准和污染防治技术政策、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等措施。

40.完善经济政策。省级财政统筹整合主要污染物减排等专项,设立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资金,实施“以奖代补”,加大对重点区域大气污染治理的支持力度;适时提高排污收费标准,将挥发性有机物纳入排污费征收范围;协调推进属地排污、属地纳税体制;深化节能环保投融资体制改革,探索排污权抵押融资模式,拓展节能环保设施融资、租赁业务;对涉及民生的“煤改气”、“黄标车”和老旧车辆淘汰、轻型载货车替代低速货车等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对重点行业清洁生产示范工程给予引导性资金支持;推广排污权交易,依法完善大气污染物排污许可制度,强化污染物总量控制。

41.加强信息公开。各地要在主要媒体及时发布空气质量状况。各级政府网站要及时发布淘汰落后产能项目、重大产业调整目录、建筑工地现场扬尘执法检查、无环保标志或黄色环保标志机动车交通限制、油品使用和油气回收治理、矿山治理等相关信息,及时发布各类权威环境政务信息,进一步规范和拓展发布渠道,建立重污染行业企业环境信息强制公开制度,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和约束。

42.提升监管能力。整合现有资源,构建环境要素齐全、技术设备先进、基础数据完备、应用系统互联、信息共享的智能化的全省生态环境执法监控平台,提升大气污染综合监管能力和水平。将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站点建设及其运行和监管经费纳入各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按照标准化建设要求,加大全省各级环境监测、信息、应急、监察等能力建设力度。加强各种大气污染治理设施运行及管理情况监督监察,确保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和运行管理规范,严厉查处不及时整改或各种超标排污行为。加强空气质量风险隐患监察,确保环境安全。严格环保执法,认真查处群众投诉环境保护案件,维护群众环境权益。

43.加大公众参与。大力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教育,普及大气污染防治科学知识。积极推进生态建设示范、环保模范城市、绿色学校、绿色企业、绿色社区、绿色家庭等创建活动。鼓励公众和新闻媒体监督排污企业偷排偷放、车辆“冒黑烟”、渣土运输车辆遗撒、秸秆露天焚烧等行为,培育壮大环保志愿者队伍。

各地各有关部门和企业要按照本实施细则,结合实际,狠抓贯彻落实,确保空气质量改善目标如期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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