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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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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南昌市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规范(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照此执行。

2018年12月29日

(此件主动公开)

南昌市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规范(试行)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0〕5号)文件精神,现制定我市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规范(试行)如下。

第一条  本规范所称的政府信息,是指我市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以下简称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二条  本规范所指的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我市行政机关申请获取的政府信息。

第三条  我市各行政机关要切实加强对本地区本部门政府信息依公开申请工作统筹领导。各行政机关办公室(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作为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协调负责机构,要建立健全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体制机制建设。

第四条  行政机关办公室(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要确保邮政信函、政府信息公开平台、电子邮件、电话咨询、现场申请等政府信息申请渠道的畅通,并在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中公开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联系方式、联系地址、依申请流程等信息。要确定专人负责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应按照“每件必回”的原则,第一时间按流程规范办理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申请。

第五条  行政机关办公室(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应规范政府信息保密审核和信息答复制度。在办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时,要认真审核:(1)申请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申请日期、联系方式、有效身份证明等要素是否清晰一致;(2)申请内容是否指向特定明确的政府信息,是否涉及第三方权利人信息,申请信息是否属于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范围。

第六条  对申请内容不明确、要件不完整的,应及时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或补充。对于要件齐全、申请内容明确的,应在时限要求内予以回复;对于涉及第三方权利人的,及时征求相关方意见;经审核确定不予公开的,则应明确理由。

第七条  行政机关办公室(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对正式受理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行政机关应自申请登记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做出书面答复;如确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可延长答复期限,但应书面告知申请人,延长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第八条  行政机关办公室(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要根据政府信息申请内容具体内容,根据下列情况分别处理:

(一)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属于主动公开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得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二)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范围内的,如能确定该信息制作或保存行政机关的,应当将有关机构名称、联系方式告知申请人;

(三)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属于不予公开政府信息的,应当说明理由;

(四)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利人的合法利益的,应征求第三方意见后予以答复;

(五)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部分公开的政府信息,如能作区分处理的,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对不予公开部分予以说明;

(六)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行政机关应履行检索程序后告知申请人;

(七)对于同一申请人重复提交的同一内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本行政机关已做答复的,可不再答复。

第九条  政府信息公开后续发生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案件的,行政机关办公室(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要与政府法制办、人民法院及时沟通,要及时报告本行政机关负责同志,及时稳妥办理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事宜。对经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认定违法、纠错的,要认真落实整改措施。

第十条  行政机关办公室(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应及时归档保存申请人申请材料、内部审批流程、征求意见情况、依申请公开答复书、邮政收据以及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相关材料,做到一案一档。

第十一条  行政机关办公室(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要及时更新完善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明确依申请公开工作机制、受理渠道和办理程序,及时更新本单位办公地址、工作电话、电子邮箱等信息。

第十二条  市推进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作为市人民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办事机构,牵头负责统筹调度、督促考核全市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等政府信息公开及政务公开工作。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情况作为全市绩效管理政务公开考核内容。

附件:市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示范文本(1-11)

市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示范文本(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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