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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政府信息公开动态调整制度(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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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政府信息公开动态调整制度(试行)

第一条为保证政府信息公开及时准确发布,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省、市对政务公开工作的工作要求,制定我市政府信息公开动态调整制度。

第二条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管理动态调整机制,做好规范性文件的动态管理,在制度层面使政府信息公开管理动态调整工作常态化。

第三条各单位每年对不予公开的信息以及依申请公开较为集中的信息和文件进行全面自查,梳理不予公开事项目录和依申请公开事项目录,对发现应当公开而未公开的信息要及时公开,可由依申请公开转为主动公开的要主动公开,梳理目录、整改情况要及时报市政务公开办公室备案。

第四条各单位发现本单位原有公开事项清单以及公开事项标准目录需要依据法律法规或上级政策进行修改调整的,以及公开标准需要结合本单位实际进行修改调整的,应及时报市政务公开办公室审查备案,并进行修改调整。

第五条各部门不及时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事项和公开标准动态调整职责的,或者市政务公开办公室要求改正,拒不改正的,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按照相关规定,严格追究相关责任。

第六条市政务公开办公室将通过定期和日常监督检查、受理投诉等方式对各单位政府信息公开标准违反有关规定的,要求其及时进行督促整改。

第七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4-南昌市政府信息公开动态调整制度(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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