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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监督考核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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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及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有关政务公开工作有关法规文件精神,深入推进和科学评价全市政务公开工作,促进各级各部门认真履行职责,全面完成政务公开各项目标任务,制定本考核办法。

第二条依据本办法对各县人民政府、各开发区(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和法律、法规授权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市本级组织以下简称考核对象)的政务公开工作进行考核。

第三条政务公开考核工作在市推进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由市推进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组织实施,每年进行一次。

第四条考核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客观公正、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五条政务公开工作考核实行百分制量化,按县区和市直部门两个类别分别确定考核项目。

第六条对各县区、开发区(新区)的考核项目及要求:

(一)组织领导:政府主要负责同志年内至少听取一次工作汇报,政务公开工作列入政府领导工作分工,并在政府网站公开;明确机构和人员负责政务公开工作;政务公开工作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政务公开工作纳入本级政府绩效评估;年内至少开展一次政务公开培训;定期对辖区内政务公开工作进行指导、监督、检查。

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明确机构和人员承担政务公开工作;政务公开工作制度健全,经费有保障。

(二)政府信息公开:政府信息公开载体建设完备,政府网站合格达标;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健全;编制、发布并及时更新政府信息公开指南、目录及年报;按要求及时准确报送政府信息公开统计数据;及时、准确、全面公开政府信息;政策解读机制健全,按要求主动做好政策解读工作;积极稳妥回应社会关切,按要求报送政务舆情处置情况;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渠道畅通,依法依规办理公众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按当年全市政务信息上报情况通报所得分数折算相应分值。

(三)政府网站和政务新媒体:大力推进政府网站和政务新媒体工作机制的改革创新、信息资源的整合利用,切实增强政府网站政务公开能力、公共服务能力、信息工作共享能力,及时、准确、全面公开政府信息。各级政府网站面向基层服务的医院、学校、公交等公共企事业单位办事公开制度健全,编制公共服务事项目录和服务指南,并进行公开。

(四)加分项:政务公开工作被市级以上党报、党刊、政府网站正面宣传报道;信息采用有市政府领导批示;政务公开工作有创新举措,得到市推进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认可;重点工作推进有力,落实到位。

第七条对市政府各部门、直属事业单位、省垂直管理机构、派出机构和直属经济组织的考核项目和要求:

(一)组织领导本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年内至少听取一次工作汇报,明确分管负责同志,列入工作分工,并在政府网站公开;明确机构和人员负责政务公开工作;政务公开工作经费有保障;政务公开工作纳入本部门绩效评估;定期对本部门本系统政务公开工作进行指导、监督、检查。

(二)政府信息公开:政府信息公开载体建设完备,部门网站合格达标;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健全;编制、发布并及时更新政府信息公开指南、目录及年报;按要求及时准确报送政府信息公开统计数据;及时、准确、全面公开政府信息;政策解读机制健全,按要求主动做好政策解读工作;积极稳妥回应社会关切,按要求报送政务舆情处置情况;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渠道畅通,依法依规办理公众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按当年全市政务信息上报情况通报所得分数折算相应分值。

(三)政府网站和政务新媒体:大力推进政府网站和政务新媒体工作机制的改革创新、信息资源的整合利用,切实增强政府网站政务公开能力、公共服务能力、信息工作共享能力,提高政府网站整体工作水平,及时、准确、全面公开政府信息。

(四)加分项:本部门政务公开工作被市级以上党报、党刊、政府网站正面宣传报道;信息采用有省市领导批示;本部门政务公开工作有创新举措,得到市推进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认可;重点工作推进有力,落实到位。

第八条考核程序

(一)制定考核方案。市推进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本办法,结合年度工作要点,制定下发年度考核方案和细则。

(二)组织考核。市推进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相关人员,通过听取考核对象的情况汇报、召开座谈会、发放调查表、查阅相关会议记录和有关资料档案,查看政府网站等方式对考核对象进行实地考核,形成书面考核报告和考核分数。

(三)综合考核。市推进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组织考核情况,结合政务公开工作日常监测情况对考核对象进行综合考核,提出各考核对象的年度得分,报市推进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第九条考核结果的运用

(一)以市推进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名义通报考核结果。

(二)考核结果作为当年度市科学发展目标管理考核政务公开部分的评分依据。

(三)市推进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将考核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向被考核对象反馈,并督促其及时整改。被考核对象要制定整改方案,限时整改到位,并将整改落实情况报市推进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市推进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南昌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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