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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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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关于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2016年第1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61017

  关于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实施方案

  根据《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意见》(赣府发〔201631号)要求,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给广大农村留守儿童健康成长创造更好的环境,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

  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发〔201613号)、《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意见》(赣府发〔201631号),全面构建家庭尽责、源头预防、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体系,建立健全强制报告、应急处置、评估帮扶、监护干预、重点时段排查等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机制,有效遏制侵害、伤害农村留守儿童权益的事件和安全事故。到2020年,全市未成年人保护制度体系更加健全,全社会关爱保护儿童的意识普遍增强,儿童成长环境更为改善、安全更有保障,留守儿童数量明显减少。

  二、主要任务

  (一)构建关爱保护工作格局。

  1.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把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作为重要的民生工程,列入各级政府重要议事日程。加强对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统一领导、统一部署、统筹协调。各级政府主要负责人要认真履行第一责任人职责,充分调动各方面积极性,切实提高执行力,做到年初有部署、年中有督查、年末有考核。建立由政府领导担任组长,民政部门牵头,教育、公安等部门和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参加的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发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社区)党组织作用,推动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政策措施落到实处。

  2.强化家庭监护主体责任。父母要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子女的监护责任和抚养义务,对监护、教育职责不到位,造成重大伤害的,要依法追究监护主体责任。外出务工人员要尽量携带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或父母一方留家照料,暂不具备条件的应当委托有监护能力的亲属或其他成年人代为监护,不得让未满16周岁的儿童脱离监护单独居住生活。外出务工人员要与留守未成年子女常联系、多见面,及时了解掌握他们的生活、学习和心理状况,给予更多亲情关爱。父母外出务工不能履行监护职责的,应当落实监护人并及时向村(居)委会报告。

  3.落实政府和村(居)委员会职责。严格履行各级政府职责,对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实行属地管理,落实县(区)及开发区(新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居)民委员会职责。县级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统筹协调和督促检查,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政策措施,认真组织开展关爱保护行动,确保关爱保护工作覆盖本行政区域内所有农村留守儿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建立详实完备的农村留守儿童信息台账,一人一档案,实行动态管理、精准施策,为有关部门和社会力量参与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提供支持。村(居)民委员会要定期走访、全面排查,及时掌握农村留守儿童的家庭情况、监护情况、就学情况等基本信息,并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要为农村留守儿童通过电话、视频等方式与父母联系提供便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居)民委员会要加强对监护人的法治宣传、监护监督和指导,督促其履行监护责任,提高监护能力。

  4.明确部门职责。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是一项系统性的社会工程,各职能部门要相互配合、相互支持,加强力量与资源统筹、信息沟通、工作协调和优势互补,形成各司其职、分工协作、齐抓共管、整体推进的良好工作格局。民政部门承担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牵头责任,推动建立工作领导机制,提请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督促各成员单位履行部门职责,通报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履职情况;县级民政部门及救助机构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开展的监护监督等工作提供政策指导和技术支持。教育部门落实免费义务教育和教育资助政策,确保农村留守儿童不因贫失学;会同公安机关指导和协助中小学校完善人防、物防、技防措施,加强校园安全管理,帮助儿童增强防范不法侵害的意识、掌握预防意外伤害的安全常识;支持和指导中小学校加强心理健康教育教育,促进学生心理、人格积极健康发展,及早发现并纠正心理问题和不良行为;加强寄宿制学校建设,促进寄宿制学校合理分布,提升管理服务水平,加强对农村留守儿童相对集中学校教职工的专题培训,提高班主任和宿舍管理人员关爱照料农村留守儿童的能力。中小学校发挥关爱保护农村留守儿童的独特作用,对农村留守儿童受教育情况实施全程管理,加强教育关爱,帮助农村留守儿童加强与父母的情感联系和亲情交流;及时了解无故旷课农村留守儿童情况,落实辍学学生登记、劝返复学和书面报告制度,劝返无效的,应书面报告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法采取措施劝返复学。寄宿制学校要完善教职工值班制度,落实学生宿舍安全管理责任,丰富校园文化生活。公安部门要督促强化家庭监督主体责任,及时受理报告信息,采取应急处理措施,进行有效监护干预;在民政、教育等部门推进落实关爱服务,了解掌握农村留守儿童底数、动员农村留守儿童监护人送农村留守儿童入学完成义务教育等工作中,公安机关在法定职责范围内给予支持配合;会同综治、教育等部门强化校园安全,加强校园周边治安环境整治,指导督促中小学校加强安全管理,加强安全宣传教育。

  5.发挥群团组织优势。各级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关工委等群团组织要发挥自身优势,依托现有服务阵地,积极为农村留守儿童提供假期日间照料、课后辅导、心理疏导等关爱服务。工会、共青团要广泛动员广大职工、团员青年、少先队员等开展多种形式的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服务和互助活动。妇联要组织爱心妈妈、巾帼志愿者等队伍,为农村留守儿童和其他儿童提供关爱服务,加强对农村留守儿童父母、受委托监护人的家庭教育指导,引导他们及时关注农村留守儿童身心健康状况,加强亲情关爱。残联要组织开展农村留守残疾儿童康复等工作。关工委要组织动员广大老干部、老战士、老专家、老教师、老模范等离退休老同志,协同做好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与服务工作。

  6.推动社会力量参与。加快孵化培育社会工作专业服务机构、公益慈善类社会组织、志愿服务组织。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其深入城乡社区、学校和家庭,开展农村留守儿童监护指导、心理疏导、行为矫治、社会融入和家庭关系调适等专业服务。充分发挥社会组织、爱心企业和爱心人士、专业社会工作者、志愿者等各方面的积极性,利用寒暑假组织留守儿童开展读书学习、心理疏导、城市体验等活动,为农村留守儿童奉献爱心。支持社会组织、爱心企业依托学校、社区综合服务设施举办农村留守儿童托管服务机构。建立关爱留守儿童志愿服务队伍,加大对志愿者的招募和培训,引导和扶持建立关心关爱、救助保护的公益组织,动员各种社会力量与留守儿童结成爱心帮扶对子。基层党组织要动员和鼓励党员带头参与志愿者工作,实现社会关爱帮扶时间和空间全覆盖。动员党员干部上门家访、驻村干部探访、专业社会工作者随访等,及时帮助农村留守儿童解决生活和学习上遇到的突出困难和问题。

  7.营造关爱保护氛围。积极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和《江西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强化家庭监护主体责任,增强全社会关爱保护农村留守儿童的法治意识。充分发挥广播电视、报纸杂志等传统媒体和微博、微信、QQ群等网络新媒体的优势,采取刊播公益广告等多种形式,积极宣传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营造浓厚社会氛围,吸引更多的企业、公益组织和爱心人士等参与到关爱农村留守儿童行动中来。建立农村留守儿童舆情监测预警和应对机制,客观审慎报道农村留守儿童事件,理性引导社会舆论,及时回应社会关切。依法清理网上侵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有害信息,营造绿色网络生态。认真总结交流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经验,宣传推广先进典型,全面提高我市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水平。

  (二)完善救助保护工作机制。

  1.建立救助保护强制报告机制。明确农村留守儿童救助保护强制报告责任的单位和人员。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村(居)民委员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要履行报告责任,在工作中发现农村留守儿童脱离监护单独居住生活或失踪、监护人丧失监护能力或不履行监护责任、疑似遭受家庭暴力、疑似遭受意外伤害或不法侵害等情况的,应当在第一时间向公安机关报告。负有强制报告责任的单位和人员未履行报告义务的,其上级机关和有关部门要严肃追责。其他公民、社会组织积极向公安机关报告的,要给予表扬,必要时可给予适当奖励。

  2.完善救助保护应急处置机制。公安机关要及时受理农村留守儿童救助保护报告,第一时间出警调查,有针对性地采取应急处置措施。救助保护强制报告责任人和有关单位要协助公安机关做好调查和应急处置工作。坚持依法依规处置单独居住无人监管留守儿童遭受意外伤害或不法侵害、脱离监护单独居住或离家出走、监护人丧失监护能力或不履行监护责任等情况,必要时将留守儿童送往医疗机构接受救治或就近护送至其他亲属、村(居)民委员会、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儿童福利院、特困人员供养机构实施保护。公安机关要将相关情况通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3.健全救助保护评估帮扶机制。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会同县级民政、公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卫生计生、司法行政等有关部门和妇联、共青团等群团组织,在村(居)民委员会、中小学校、医疗机构、专业服务机构以及亲属的协助下,对留守儿童的安全处境、监护情况、身心健康状况等进行调查评估,有针对性地安排监护指导、医疗救治、心理疏导、行为矫治、法律服务、法律援助等专业服务。对于监护人及留守儿童家庭经济困难且符合有关社会救助、社会福利政策的,民政及其他社会救助部门要及时将其纳入救助范围。

  4.强化救助保护干预机制。父母或受委托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的,村(居)民委员会、公安机关和有关部门要及时予以劝诫、制止;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公安等有关部门要依法追究其责任。对实施家庭暴力、虐待或遗弃农村留守儿童的父母或受委托监护人,公安机关应当给予批评教育,必要时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情节恶劣构成虐待罪或遗弃罪的,依法立案侦查。对于监护人将农村留守儿童置于无人监管和照看状态导致其面临危险且教育不改的,或者拒不履行监护职责6个月以上导致农村留守儿童生活无着的,或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或遗弃农村留守儿童导致其身心健康严重受损的,要依法撤销监护人资格并另行指定监护人。

  5.实行重点时段排查机制。教育部门要加大预防和控制儿童伤害的宣传和教育,增强留守儿童尤其是留守女童的自我防范意识;要加强沟通联系,督促监护人高度重视留守儿童的人身安全,切实担负起假期安全责任。公安、教育、水利、交通等有关部门要建立完善重点时段儿童伤害风险排查、防控、报告等制度,加强检查考核,加大执法和监管力度。特别要全面加强对寒暑假等重点时段、重点事故点和重点对象的排查,成立排查服务队,有效预防和控制农村留守儿童溺水、跌伤、交通伤害、烫伤、坠落、中毒等伤害事故发生,保护农村留守儿童健康成长。

  (三)注重救助保护源头预防。

  1.积极推动农民工市民化和子女就地入学。加快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深化户籍制度改革,推进农民工市民化,进一步放宽户口迁移政策,制定更加积极、宽松的户口迁移政策。着力解决在城镇就业居住时间长和举家迁徙农业转移人口落户问题,实现能落则落、应落尽落,让更多的留守儿童能够随父母进城上学、生活,使符合条件的农民工在子女义务教育、医疗卫生、社会福利、住房保障等方面享受与城市居民一样的待遇。倡导用工单位、社会组织和专业社会工作者、志愿者队伍等社会力量,为其照料未成年子女提供便利条件和更多帮助。坚持以转入地政府为主、以全日制公办中小学为主的原则,做好农民工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工作和落实外来务工子女就地就近入学政策;完善和落实符合条件的农民工子女在输入地参加中考、高考政策。

  2.有效促进农民工返乡创业就业。坚持统筹城乡发展,在积极推进农民工市民化的同时,大力发展县域经济特别是乡村经济,实施创业回归工程,进一步落实国务院、省政府关于支持农民工返乡创业就业的一系列政策措施,促进有条件、有能力的农民工返乡创业就业。大力发展地方优势特色产业,加快产业集聚区发展,充分发挥产业集聚区吸纳农民工就业的主渠道作用;加大对乡镇和农村建设用地的支持力度,推动中小企业、劳动密集型产业、农副产品加工业、电商企业等在乡镇落地建设;推动农村土地流转、土地入股和土地托管,发展现代农业、休闲观光农业和乡村旅游;完善返乡农民工创业扶持优惠政策,落实金融、财税扶持政策,开展就业和创业技能培训,提高农村各种公共服务资源投放规模和利用效率,吸引更多的农村外出务工人员返乡创业就业。把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与当前的脱贫攻坚、保障民生结合起来,实施精准扶贫、精准脱贫,促进农民脱贫致富,从源头上逐步减少农村儿童留守数量。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服务平台建设。

  各地要将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作为一项重要的民生工程和落实江西省和南昌市经济社会发展十三五规划的一项重要措施,统筹资源,充分发挥政府、市场和社会的作用,切实加强服务平台建设,提高关爱服务水平。充分发挥未成年人保护中心的依托作用,加强未成年人(留守儿童)保护中心建设。到2020年,全面完成全市(县)未成年人(留守儿童)保护中心建设任务,充分利用现有儿童福利机构,满足临时监护照料农村留守儿童的需要。加强农村寄宿制学校建设,促进寄宿制学校合理分布,满足农村留守儿童入学需求。利用现有公共服务设施开辟儿童活动场所,提供必要托管,积极建设一批突出儿童特色和积极向上、富有时代特征的关爱服务阵地。

  (二)加强服务能力建设。

  加强关爱保护工作队伍建设,配齐工作人员,每个社区、村(居)委会配备1名专(兼)职儿童保护工作人员,每所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至少配备1名专(兼)职心理健康辅导教师,保障必要的工作条件和待遇。创新关爱方式、综合采取学校寄宿、社会托管、家庭代管、父母回归等管护形式,从根本上解决农村留守儿童成长过程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各级财政部门要优化和调整支出结构,加强资金管理,多渠道筹措资金,将农村留守儿童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统筹使用本级财政资金和上级专项资金,保障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开展。对从事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儿童保护专干、专业社会工作者,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为农村留守儿童提供专业服务。

  (三)严格激励问责制度。

  各级政府要将关爱保护工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考核重要内容和领导干部政绩考核评价指标体系,健全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责任制,设立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经费,完善工作考核和责任追究机制。要定期采取明察暗访、跟踪问效等方式对关爱保护农村留守儿童工作进行严格督查。对认真履责、工作落实到位、成效明显的,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表扬和奖励;对工作不力、措施不实、失职渎职、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有关领导和人员责任。对贡献突出的社会组织、个人,要给予适当奖励。

  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新区)管委会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对本实施方案的执行情况,市政府将适时组织专项督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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