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你
赣服通
南昌发布
微信公众号
媒体矩阵
手机WAP
小洪同学
英文版
政务邮箱
分享

南昌市重大重点项目建设推进管理办法

访问量:

南昌市重大重点项目建设推进管理办法

洪府发﹝2019﹞36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项目为大、项目为要、项目为王”理念,巩固提升全市上下大抓项目、抓大项目的良好态势,进一步加快推进市重大重点项目建设,充分发挥市重大重点项目的关键性、引领性和支撑性作用,推动南昌高质量跨越式发展,根据国家、省里有关规定和《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市重大重点项目调度督查机制的通知》(洪府厅发﹝2019﹞49号)有关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市重大重点项目,是指项目投资达到一定规模要求,经济技术指标论证可行,符合南昌市产业发展定位和国土空间规划,每年经市人民政府批准下达的对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项目。

第三条 南昌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发改委),其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编制年度市重大重点项目投资计划草案;每年七月份开始征集项目,会同市财政部门提出市重大重点项目财政性资金投资计划草案;会同市自然资源部门协调解决市重大重点项目建设用地需求;

(二)负责跟踪、督查、通报市重大重点项目投资计划和相关配套办法、制度、机制的执行和落实情况;

(三)组织实施市重大重点项目工作绩效目标管理,牵头组织市重大重点项目年度考评工作;

(四)负责市重大重点项目协调推进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市发改委)日常工作及市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四条 南昌市重点工程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重点办),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统筹调度市重大重点项目完成投资、形象进度、开竣工等情况;负责市重大重点项目施工现场的问题协调;

(二)负责梳理市重大重点项目推进过程中业主单位和行业主管部门无法解决的困难和问题,分级分类制定并管理项目问题清单;

(三)负责城市建设重大重点项目日常督查工作;(年度城市建设重大重点项目名单及年度投资计划的初步意见由市城乡建设局负责提出,年度城市建设重大重点项目建设推进工作计划由市城乡建设局负责组织编制)

(四)配合市重大重点项目协调推进领导小组办公室做好有关工作;

(五)负责市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五条 市直行业主管部门为项目协调推进牵头责任单位,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提出本行业年度市重大重点项目名单及年度投资计划的初步意见;

(二)负责牵头调度本行业及直接管理实施的市重大重点项目完成投资、形象进度、开竣工等情况;负责组织编制本行业年度重大重点项目建设推进工作计划并做好日常督查和通报工作;

(三)配合市重大重点项目协调推进领导小组办公室、市重点办做好有关工作。

第六条 项目所在县(区)政府、开发区(新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为市重大重点项目责任单位,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提出本辖区、部门年度市重大重点项目名单及年度投资计划的初步意见;

(二)负责建立健全市重大重点项目“六个一”机制,即:一个项目,一名挂点领导,一个责任人,一套工作班子,一个实施方案,一支好的施工队伍;组织编制本辖区、单位年度重大重点项目建设推进工作计划,并确保本辖区、单位市重大重点项目完成投资、形象进度、开竣工等按照计划要求推进;

(三)配合市重大重点项目协调推进领导小组办公室、市重点办、市直行业主管部门做好有关工作。

第七条 项目业主单位在市重大重点项目建设中履行下列职责:

(一)严格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

(二)建立健全项目建设专班,组织编制项目建设推进工作计划,组织实施项目建设,对项目的前期工作、施工进度、工程质量、资金筹措、资金拨付、资金使用、安全生产、投资控制和环境保护等实行全过程负责;

(三)配合市重大重点项目协调推进领导小组办公室、市重点办、市直行业主管部门、项目责任单位做好有关工作。

第二章 项目申报与确定

第八条 市重大重点项目必须符合国家、省市产业政策,列入全市中长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方向。有利于带动全市经济增长和经济结构优化升级,有利于全市城市基础设施的完善和生态环境的改善,有利于全市社会事业的繁荣进步和城乡居民生产、生活条件的稳步提高。

第九条 市重大重点项目的申报范围、总投资和年度投资规模要求:

(一)工业项目,重点围绕加快推进汽车和新能源汽车、电子信息、生物医药、航空装备、绿色食品、现代轻纺、新型材料、机电装备制造等方面;总投资1亿元以上,当年投资完成5000万元以上;

(二)服务业项目,重点围绕提升服务业对经济发展的支撑水平,加快推进服务外包、总部经济和楼宇经济、文化创意、金融、商务会展、现代物流、现代商贸等重大产业发展方面;总投资3亿元以上,当年投资完成1亿元以上;

(三)农业及城乡统筹项目,重点围绕现代农业示范园区、农业产业化、现代都市农业等方面;总投资3亿元以上,当年投资完成1亿元以上;

(四)城市基础设施项目,重点围绕城市轨道交通、城市快速路网、城市跨江通道、新区开发等方面;总投资3亿元以上,当年投资完成1亿元以上;

(五)城市管理项目,重点围绕社会管理、环保设施、社区环境综合治理、旧城区开发等方面;总投资5000万元以上,当年投资完成3000万元以上;

(六)社会事业项目,重点围绕文化、教育、卫生、体育、民政和政法等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方面;总投资5000万元以上,当年投资完成3000万元以上;

(七)民生实事项目,重点围绕群众关注度高、社会覆盖面广、民生关联度大的实事工程等方面;总投资5000万元以上,当年投资完成3000万元以上。

第十条 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总投资和年度投资规模原则上不受第九条规定的限制,但总投资规模不得低于1000万元。对于使用市本级财政性资金、中央和省补助资金(含国债资金)以及用市本级财政性资金作为还款来源或还款担保的借贷性资金投资的建设项目,应归类为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

第十一条 项目前期工作准备充分。计划新开工项目必须根据项目审批程序完成项目审批(核准、备案)、土地、规划、节能评估、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等前期工作,工业、服务业项目原则上必须取得土地使用资格,能够确保当年一季度开工建设,确属体量大、前期工作复杂的,应当确保当年二季度开工建设。

项目开工建设的认定标准:完成项目主体工程施工招投标,中标施工单位进场施工。

第十二条 市重大重点项目的确定程序:

(一)各县(区)政府、开发区(新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和行业主管部门根据本辖区、本单位、本行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于每年九月底前,向市发改委提出下一年度拟列入市重大重点项目的书面申请;

(二)市发改委会同相关部门对拟列入市重大重点项目年度投资计划的项目进行论证比选和现场察看,在充分征求意见和论证的基础上,编制年度市重大重点项目计划草案,报市政府审定后下达执行。

书面申请实行签字背书制度。各县(区)、开发区(新区)申报的项目,需经各县(区)政府、开发区(新区)管委会主要负责同志审阅并签字认可;各市直部门及市属企业申报的项目,需报请分管市领导审阅并签字认可。

第十三条 实行滚动管理。

(一)凡未按期开工、进度长期滞后、或预计年内无法开工、无法完成年度投资计划的项目,由项目责任单位按照程序于每年6月底前向市政府提出申请,经市发改委核实并报市政府批准后,退出当年度市重大重点项目的管理范围。

(二)退出项目不再享受各项优惠措施,由市发改委牵头,会同项目责任单位、相关部门视情况停止或收回该项目原已享受的市重大重点项目用地指标、财政性资金和其他优惠政策。

(三)符合申报市重大重点项目条件的新项目,由项目责任单位按程序提出申请,经市发改委核实并报市政府批准后,可以补入当年度市重大重点项目。

原则上在每年7月初前完成对项目的调整工作。

第十四条 做好项目入库。按照统计部门“先入库、后有数”的统计原则,对固定资产计划总投资5000万元及以上的新开工项目,各业主单位应备齐证明材料,报项目所在地统计部门,纳入国家统计局联网直报系统,按月报送投资统计报表。已开工项目要填写统计部门入库代码,项目开工两个月还未办理入库统计的,视情况将项目移出市重大重点项目投资计划。

第十五条 各县(区)政府、开发区(新区)管委会每年“三看”活动察看项目原则上必须列入当年度市重大重点项目。

第三章 项目推进与管理

第十六条 实行市领导挂点制度。每年遴选部分市重大重点项目由市领导“一对一”挂点调度,掌握了解项目进展情况,推进项目实施,协调调度解决有关问题。

第十七条 建立分线分口、分层分级、市领导定期调度机制,及时妥善解决项目建设中存在的各类问题。

(一)实行分线分口调度。市直行业主管部门(项目牵头单位)应当严格落实本行业项目协调推进牵头单位责任,及时主动调度和掌握本行业及直接管理实施的重大重点项目工作进度,牵头召集相关责任单位协调解决重大重点项目存在的问题。

(二)实行分层分级调度。对项目建设中遇到的一般性问题,由项目责任单位、业主(代建)单位及时协调解决;协调难度较大的问题,由市直行业主管部门(项目牵头单位)配合市政府召集相关责任单位协调解决;对超出行业主管部门职责协调范围的问题,由市重点办统筹调度;对于日常调度中超出市重点办职责协调范围的问题,报市重大重点项目协调推进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市发改委)。

市重点办应当建立项目进度管理台账,汇总分析项目进展情况,重点梳理项目推进过程中责任单位、业主(代建)单位和行业主管部门无法解决的困难和问题,分级分类制定项目问题清单,跟踪督查有关部门协调解决到位。

(三)实行市领导定期调度。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坚持每周调度一次重大重点项目,主要负责协调解决市直相关行业主管部门难以协调解决的问题;市政府分管副市长坚持每月调度重大重点项目,对进度滞后的项目进行会办,协调解决涉及部门交叉问题或分管副秘书长难以协调解决的问题;市政府主要领导(或委托常务副市长)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全市重大重点项目调度会(如因项目需要,可及时增开),主要协调解决由市重大重点项目协调推进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市发改委)汇总报送的分管副市长、市重点办难以协调解决的项目问题。

市政府分管副市长、副秘书长重大重点项目调度会的议题原则上由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收集,超出行业主管部门职责协调范围的议题,由市重点办负责收集;全市重大重点项目调度会的议题由市重大重点项目协调推进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市发改委)负责收集。

第十八条 对涉及特别重大、跨区域的问题或者需要省里统筹安排的事项,由各县区(开发区、新区)发展改革部门、市直有关单位和行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市发改委会同有关部门审核并报市政府审定后,向省发改委申报列入省重大项目推进会集中研究解决。

第十九条 实行项目分级督查机制:

(一)市直行业主管部门日常督查。重大城市建设项目由市重点办开展日常督查,非城建项目由各行业主管部门相应开展日常督查,重点督查项目开竣工情况、投资完成情况、形象进度及项目问题清单落实情况进行督查。

(二)市发改委统筹督查。重点对全市重大重点项目日常调度机制和定期调度机制落实情况进行全面督查;对项目开竣工情况、投资完成情况、形象进度进行抽查;对业主(代建)单位、责任单位、行业主管部门履行职责情况进行督查;对分管副市长、分管副秘书长调度事项落实进展情况进行督查。

(三)市政府督查室专项督查。重点对市政府主要领导每季度调度问题落实情况和市发改委、市重点办及市直行业主管部门督查中梳理的问题有关情况进行督查,督查采取不打招呼随机督查、邀请媒体协调督查、回马枪式巡回督查等形式,每季度定期和日常不定期开展督查,并形成《督查专报》报送市政府主要领导,形成《督查问题清单》发至相关责任单位并报送市政府分管领导。

第二十条 实行项目调度通报制度:

(一)市重点办根据城市建设项目督查情况和市直各行业主管部门非城市建设项目督查情况,结合项目问题清单,形成《每周通报》,报送市政府主要领导、分管领导。

(二)市发改委结合督查情况和各项目责任单位信息报送情况,每月编制《南昌市重大重点项目推进情况通报》,报送四套班子领导、全市重大重点项目协调推进领导小组成员和各项目责任单位主要领导。

第四章 保障措施

第二十一条 凡是列入市重大重点项目的,享受国家、省和市规定的优惠政策。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建立涉企收费目录清单,有上下限收费标准的,原则上市重大重点项目应当按照下限标准收取费用,清单以外的事项一律不收取费用;对经营性收费项目,按有关政策予以减免。

第二十二条 市重大重点项目以批准的年度投资计划作为依据开展各项目前期工作。由市行政审批局牵头,对市重大重点项目开辟绿色通道,优化再造审批流程,提前介入指导项目报建,在非工作时间开展预约服务、延时服务,实行项目容缺受理、限时办结、告知承诺、模拟审批等制度,其他审批职能部门积极配合。

第二十三条 凡是列入市重大重点项目的,由市政府和项目所在县(区)政府、开发区(新区)管委会统一解决项目用地需求,不得影响项目正常推进,不得擅自挪用调整。原则上全市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和市级调剂库中耕地占补平衡指标应当优先保障市重大重点项目。符合列入省重大项目调度会条件的,经项目单位申请,由市发改委会同有关部门优先向省发改委申报争取省级预留计划指标和其他支持政策。

第二十四条 各级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在安排建设资金计划时,优先安排市重大重点项目及其配套工程所需建设资金;市有关部门优先为市重大重点项目争取上级资金支持,各类产业引导资金优先向市重大重点项目倾斜;设立市级PPP项目基金,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市重大重点项目建设;积极引导金融机构在政策允许范围内信贷资金优先投向市重大重点项目。

第二十五条 各级环评审批部门要加快市重大重点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工作,凡在开发区、园区等特定区域已实施区域性综合环境影响评价的,可根据项目实际情况简化在该区域内落地的单个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内容和审查程序。

第二十六条 项目所在县(区)政府、开发区(新区)管委会是项目征地拆迁安置和环境整治工作的责任主体,应当按期交付项目建设用地,抓好项目施工现场及周边环境综合整治。电力、交通、邮政、通信、给排水、供热、供气等单位,应当优先保证市重大重点项目建设需要和项目建成投产、使用的配套需要,并按照相关政策优先给予适当补贴。

推行重大重点项目配套服务承诺制度。由各市直行业主管部门会同相关县(区)、开发区(新区),制定年度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等配套服务项目清单,根据项目建设单位提出的配套服务要求,协调有关单位出具配套服务承诺函并承诺服务时限,确保项目后续建设顺利开展。

第二十七条 优化项目建设环境。建立市重大重点项目挂牌保护制度,实行重大重点项目驻地乡镇(街道)领导“周走访”、驻地公安部门“日巡逻”、“定期排查”等制度,依法快速打击强买强卖、强揽工程、敲诈勒索、阻工闹事等违法行为。

第五章 项目考评

第二十八条 考评对象。市政府每年对市重大重点项目责任单位、市直行业主管部门、主要审批职能部门、要素保障部门等进行考评。

第二十九条 考评内容。主要包括责任单位项目数量、完成年度投资、开工率、形象进度、项目调整、纪要落实、施工环境、信息报送和综合管理等情况,市直行业主管部门调度服务情况,主要审批职能部门项目绿色通道执行情况,要素保障部门项目要素保障情况等。

第三十条 考评方式。主要采取一月一督查、一月一梳理、一月一通报、不定期跟踪和年终总考评的形式进行考评。其中,对项目责任单位实行累计加减分制;对市直行业主管部门、主要审批职能部门、要素保障部门实行累计扣分制。

第三十一条 考评奖惩。考评情况纳入全市年度综合目标管理和高质量发展目标管理考核内容,并按照相关规定给予奖励、通报批评和问责。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市重大重点项目。各县(区)政府、开发区(新区)确定的重大重点项目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南昌市重大重点项目管理办法》(洪府发〔2014〕7号)同时废止。

分享:
TOP 【打印】 【关闭】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