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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对市十五届人大七次会议第019号建议的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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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民政局:

卢章辉代表提出的新建住宅小区使用标准地名的建议收悉。经研究办理,现答复如下:

代表提出“建议民政主管部门、住建局、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动起来,对所有新建和在售的楼盘进行经常性的检查,督促开发商遵守《南昌市地名管理办法》,在进行楼盘推广和销售时严格按照备案名(标准地名)使用和进行推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等法规,新建住宅小区的名称管理不属于我局职能。而且,《南昌市地名管理办法》明确规定,住宅小区标志、建筑物标志、商标、牌匾、广告等应当使用标准名称,违反本办法规定,由民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或处罚。我局将积极配合主管单位开展标准地名管理工作。


南昌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

2021年6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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