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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人民政府关于下放、赋权和委托政务服务事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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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落实《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全面优化政务服务若干措施的通知》(赣府字〔2019〕21号)和《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赣府发〔2019〕22号)要求,有效提升区域活力,提高基层办事能力,提高企业群众办事效率。经研究,市政府决定调整市本级政务服务事项82项。其中,下放40项、赋权33项、委托9项。

各县(区)、开发区,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做好相关行政权力事项的衔接和落实工作,明确责任主体,完善监管措施,优化工作规程,确保权力事项放得下、接得住、管得好。要加大宣传,强化政策解读,做好审管联动,确保各项工作落实到位。

附件:1.南昌市下放政务服务事项目录(共计40项)

2.南昌市赋权政务服务事项目录(共计33项)

3.南昌市委托实施的政务服务事项目录(共计9项)

2020年8月23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1                                       南昌市下放政务服务事项目录(共计40项)

序号 实施单位 项目名称 权种类别 设定依据 处理决定 备注 1 市行政 审批局 泵站工程审批和验收 行政许可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第三条第四款 《南昌市发改委 南昌市水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泵站工程审批和验收权限的通知》(洪水农水字〔2017〕10号) 将单座泵站总装机功率1MW-10MW或总装机流量10m³/s-50m³/s的泵站审批和验收下放至东湖区、西湖区、青云谱区。 2 市行政 审批局 政府投资项目审批 其他行政权力-内部管理 《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令第712号公布)第九条 将市、县(区)共同投资,且县(区)财政投入占比大于等于50%或占主导地位的政府投资项目审批下放至南昌县、进贤县、安义县、东湖区、西湖区、青云谱区、青山湖区、新建区。 含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审批。 3 市行政 审批局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 其他行政权力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国家发改委令第44号发布) 《江西省发改委关于贯彻执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44号令)意见的通知》(赣发改环资〔2017〕113号 《南昌市发改委转发省发改委<关于贯彻执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国家发改委第44号令)意见的通知>》(洪发改环资〔2017〕10号) 将在县(区)审批(备案)的年综合能耗3000-5000吨标准煤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下放至南昌县、进贤县、安义县、东湖区、西湖区、青云谱区、青山湖区、新建区、红谷滩区。 4 市行政 审批局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延期、变更 行政许可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公布,第591号、第645号修订)第三十三条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55号公布,第79号修正)第五条 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延期、变更下放至南昌县、东湖区、西湖区。 5 市行政 审批局 特殊工程改建(含室内外装修、建筑保温、用途变更)的消防设计审查 行政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一条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职责机构编制的通知》(厅字〔2018〕85号) 将特殊工程改建(含室内外装修、建筑保温、用途变更)的消防设计审查下放至东湖区。  6 市行政 审批局 户外张贴、悬挂布告、启事、广告和宣传品审批 行政许可 《南昌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 将户外张贴、悬挂布告、启事、广告和宣传品审批下放至东湖区。 7 市行政 审批局 动物隔离场所、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核发 行政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条 将动物隔离场所、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核发下放至青云谱区、红谷滩区。 8 市行政 审批局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 行政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 《南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昌市推行“六多合一”审批服务模式实施方案及各实施细则>的通知》(洪府发〔2019〕13号) 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下放至红谷滩区。 具体权限范围按照《南昌市环保局关于发布<南昌市环保局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16年本)>的通知》(洪环发〔2016〕197号)中有关县(区)级审批权限的要求执行。 9 市行政 审批局 医疗器械网络销售备案(含变更) 行政许可 《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8号公布)第八条 将医疗器械网络销售备案(含变更)下放至南昌县、进贤县、安义县、新建区。 10 市行政 审批局 食品经营许可 行政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 《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7号公布,第37号修正)第六条 将食品操作区1500㎡以上的中央厨房、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及前湖迎宾馆、省委滨江招待所、江西南华医药有限公司总部、江西益丰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总部的食品经营许可下放至南昌县、进贤县、安义县、东湖区、西湖区、青云谱区、青山湖区、新建区、红谷滩区。 11 市行政 审批局 食品生产许可 行政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 《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4号公布)第二条 将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肉制品、饮料(固体饮料)、方便食品、速冻食品、蜂产品的食品生产许可下放至南昌县、进贤县、安义县、东湖区、西湖区、青云谱区、青山湖区、新建区。 12 市行政 审批局 取水审批许可 行政许可 《江西省水资源条例》 《江西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06号公布) 将农业灌溉设计取用地表水、水源热泵空调项目取水审批许可下放至南昌县、进贤县、安义县、东湖区、西湖区、青云谱区、青山湖区、新建区、红谷滩区。 市、县(区)两级取水审批许可权限划分按照《江西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06号公布)第六条第二款、第三款执行。 13 市行政 审批局 林木采伐许可证审批许可 行政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二条 将林木采伐许可证审批许可下放至红谷滩区。 14 市行政 审批局 权限内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 行政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三十二条 《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5号发布,第24号、第49号修正)第八条 《南昌市城市水土保持条例》第十三条 将县(区)立项的或市级立项占地20万平方米(20h㎡)以下的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下放至南昌县、进贤县、安义县、东湖区、西湖区、青云谱区、青山湖区、新建区、红谷滩区。 15 市行政 审批局 设立社会艺术水平考级机构审批 行政许可 《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文化部令第31号发布,第57号修订)第九条 将设立社会艺术水平考级机构审批下放至南昌县、进贤县、安义县、东湖区、西湖区、青云谱区、青山湖区、新建区、红谷滩区。 16 市行政 审批局 单位内部设立印刷厂(所)许可 行政许可 《印刷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15号公布,第666号、第676号修订)第十五条 将单位内部设立印刷厂(所)许可下放至南昌县、进贤县、安义县、东湖区、西湖区、青云谱区、青山湖区、新建区、红谷滩区。 17 市行政 审批局 印刷企业接受委托印刷境外出版物审批及印刷省外书刊、境外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境外其他印刷品备案 行政许可 《印刷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15号公布,第666号、第676号修订)第十八条 将印刷企业接受委托印刷境外出版物审批及印刷省外书刊、境外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境外其他印刷品备案下放至南昌县、进贤县、安义县、东湖区、西湖区、青云谱区、青山湖区、新建区、红谷滩区。 18 市行政 审批局 设立从事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审批及印刷业经营者申请兼营或者变更从事包装装潢和其他印刷品经营活动,或者兼并、合并、分立而设立从事包装装潢和其他印刷品经营活动的审批 行政许可 《印刷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15号公布,第666号、第676号修订)第九条、第十二条 将设立从事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审批及印刷业经营者申请兼营或者变更从事包装装潢和其他印刷品经营活动,或者兼并、合并、分立而设立从事包装装潢和其他印刷品经营活动的审批下放至南昌县、进贤县、安义县、东湖区、西湖区、青云谱区、青山湖区、新建区、红谷滩区。 19 市行政 审批局 进口出版物目录备案 行政许可 《出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3号公布,第594号、第638号、第653号、第666号修订)第四十六条 将进口出版物目录备案下放至南昌县、进贤县、安义县、东湖区、西湖区、青云谱区、青山湖区、新建区、红谷滩区。 20 市行政 审批局 权限内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的许可 行政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四条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593号公布)第二十七条第五款 《江西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六款 将在国道、省道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的许可下放至南昌县、进贤县、安义县、东湖区、西湖区、青山湖区、新建区、红谷滩区。 21 市行政 审批局 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经营许可 行政许可 《江西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十九条 将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经营许可下放至东湖区、西湖区、青云谱区、青山湖区、红谷滩区。 22 市行政 审批局 城市公共汽车线路经营许可 行政许可 《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5号)第十五条 《江西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十七条、第十八条 将城市公共汽车线路经营许可下放至东湖区、西湖区、青云谱区、青山湖区、红谷滩区。 23 市行政 审批局 城市公共汽车道路运输证发放 行政许可 《江西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十九条 将城市公共汽车道路运输证发放下放至东湖区、西湖区、青云谱区、青山湖区、红谷滩区。 24 市公安局 民族变更 行政确认 《江西省民宗局 江西省公安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公民民族成份登记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赣民宗字〔2016〕58号)第十一条 将民族变更下放至市公安局各分、县局 25 市公安局 18周岁以上姓名变更 行政确认 《江西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赣公字〔2015〕201号)第一百二十九条 将18周岁以上姓名变更下放至市公安局各分、县局 26 市卫健委 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扶助资金给付 行政给付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二十三条 《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试点方案(试行)的通知》(国人口发〔2004〕36号) 《全国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制度试点方案的通知》(国人口发〔2007〕78号) 将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扶助资金给付下放至南昌县、进贤县、安义县、东湖区、西湖区、青云谱区、青山湖区、新建区、红谷滩区。 27 市卫健委 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鉴定 行政确认 《国家人口计生委关于印发<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鉴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人口科技〔2007〕67号)第十六条 将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鉴定下放至南昌县、进贤县、安义县、东湖区、西湖区、青云谱区、青山湖区、新建区、红谷滩区。 28 市卫健委 肺结核患者的免费诊疗给付 行政给付 《南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昌市“十三五”结核病防治规划实施方案的通知》(洪府厅发〔2018〕77号) 将肺结核患者的免费诊疗给付下放至南昌县、进贤县、安义县、东湖区、西湖区、青山湖区、新建区、红谷滩区。 29 市农业 农村局 在地方媒体发布兽药广告审批 行政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三十四条 《兽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4号公布,第653号、第666号、第726号修订)第三十一条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赣府发〔2014〕12号) 将在地方媒体发布兽药广告审批下放至青云谱区、红谷滩区。 30 市水利局 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 行政征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三十二条 《江西省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水土流失防治费的收费标准和使用管理办法》(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水利厅1995年5月19日发布)第七条第二款 《南昌市城市水土保持条例》第十三条 将占用土地面积在10万平方米(10h㎡)以下的生产建设项目的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下放至西湖区、青云谱区。 南昌县、进贤县、安义县、东湖区、青山湖区、新建区继续依法依规行使现有水土保持职权。 31 市水利局 强制治理开办生产建设项目或者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造成的水土流失 行政强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五十六条 《南昌市城市水土保持条例》第十三条 将占用土地面积在10万平方米(10h㎡)以下的生产建设项目的强制治理开办生产建设项目或者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造成的水土流失下放至西湖区、青云谱区。 南昌县、进贤县、安义县、东湖区、青山湖区、新建区继续依法依规行使现有水土保持职权。 32 市水利局 水土保持监督检查 行政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九条 《南昌市城市水土保持条例》第十三条 将占用土地面积在10万平方米(10h㎡)以下的生产建设项目的水土保持监督检查下放至西湖区、青云谱区、红谷滩区。 南昌县、进贤县、安义县、东湖区、青山湖区、新建区继续依法依规行使现有水土保持职权。 33 市房管局 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备案 其他行政权力-备案 《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人社部令第8号发布,第29号修改)第十一条 将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备案下放至东湖区、西湖区、青云谱区、青山湖区、新建区、红谷滩区。 34 市应急 管理局 对生产经营单位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情况的日常监管和执法权限 其他行政权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条、第九条 《江西省安全生产条例》 第九条 将对生产经营单位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情况的日常监管和执法权限下放至红谷滩区。 35 市城乡 建设局 既有建筑装饰装修建设工程、老旧社区改造工程、老旧住宅加装电梯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办理及质量监督管理的日常监管和行政执法处罚权限 其他行政权力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发布,第687号、第714号修订) 将既有建筑装饰装修建设工程、老旧社区改造工程、老旧住宅加装电梯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办理及质量监督管理的日常监管和行政执法处罚权限下放至东湖区、西湖区、青云谱区、青山湖区、红谷滩区。 36 市城乡 建设局 既有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老旧社区改造工程、老旧住宅加装电梯工程安全监督手续办理及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扬尘治理日常监管和行政执法处罚权限 其他行政权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条、第一百一十五条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公布) 将既有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老旧社区改造工程、老旧住宅加装电梯工程安全监督手续办理及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扬尘治理日常监管和行政执法处罚权限下放至东湖区、西湖区、青云谱区、青山湖区、红谷滩区。 37 市城乡 建设局 既有建筑装饰装修建设工程、老旧社区改造工程、老旧住宅加装电梯工程招投标的日常监管和行政执法处罚权限 其他行政权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13号公布,第676号、第698号、第709号修订) 将既有建筑装饰装修建设工程、老旧社区改造工程、老旧住宅加装电梯工程招投标的日常监管和行政执法处罚权限下放至东湖区、西湖区、青云谱区、青山湖区、红谷滩区。 38 市城乡 建设局 既有建筑装饰装修建设工程、老旧社区改造工程、老旧住宅加装电梯工程施工图审查的日常监管和行政执法处罚权限 其他行政权力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13号发布,第46号修改) 将既有建筑装饰装修建设工程、老旧社区改造工程、老旧住宅加装电梯工程施工图审查的日常监管和行政执法处罚权限下放至东湖区、西湖区、青云谱区、青山湖区、红谷滩区。 39 市城乡 建设局 建设领域内不需施工许可审批及零星的房建、市政工程(含房建、市政工程安装)所涉安全生产相关的发现、监管及行政执法处罚权限 其他行政权力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公布) 将建设领域内不需施工许可审批及零星的房建、市政工程(含房建、市政工程安装)所涉安全生产相关的发现、监管及行政执法处罚权限下放至东湖区、西湖区、青云谱区、青山湖区、红谷滩区。 40 市房管局 对商品房屋租赁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南昌市城市房屋租赁管理条例》第五条 将对商品房屋租赁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下放至东湖区、西湖区、青云谱区、青山湖区、新建区、红谷滩区。

附件2

南昌市赋权政务服务事项目录(共计33项)

序号

实施单位

项目名称

权种类别

设定依据

处理决定

备注

1

市行政

审批局

改变绿化规划、绿地用地的使用性质审批

行政许可

《南昌市城市绿化管理规定》第十条

将改变绿化规划、绿地用地的使用性质审批赋权至南昌经开区(含南昌临空经济区)、南昌综保区。

2

市行政

审批局

临时占用城市绿地,砍伐、移植、修剪审批

行政许可

《城市绿化条例》(国务院令第100号发布,第588号、第676号修订)第十一条

《南昌市城市绿化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将临时占用城市绿地,砍伐、移植、修剪审批赋权至南昌经开区(含南昌临空经济区)、南昌综保区。

3

市行政

审批局

工程建设项目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审批

行政许可

《城市绿化条例》(国务院令第100号发布,第588号、第676号修订)第十一条

将工程建设项目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审批赋权至南昌综保区。

4

市行政

审批局

工程建设项目附属绿化工程竣工验收审批

行政许可

《住房城乡建设部印发<园林绿化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的通知》(建城〔2017〕251号)第十条

将工程建设项目附属绿化工程竣工验收审批赋权至南昌综保区。

5

市行政

审批局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

其他行政权力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国家发改委令第44号发布)

《江西省发改委关于贯彻执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44号令)意见的通知》(赣发改环资〔2017〕113号

《南昌市发改委转发省发改委<关于贯彻执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国家发改委第44号令)意见的通知>》(洪发改环资〔2017〕10号)

将在县区审批(备案)的年综合能耗3000-5000吨标准煤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赋权至南昌高新区、南昌经开区(含南昌临空经济区)、南昌小蓝经开区(委托南昌县办理)、南昌综保区。

6

市行政

审批局

食品经营许可

行政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

《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7号公布,第37号修正)第六条

将食品操作区1500㎡以上的中央厨房、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及前湖迎宾馆、省委滨江招待所、江西南华医药有限公司总部、江西益丰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总部的食品经营许可赋权至南昌高新区、南昌经开区(含南昌临空经济区)、南昌小蓝经开区(委托南昌县办理)、南昌综保区。

7

市行政

审批局

建设项目(饮用水供水工程)新建、改建、扩建项目选址和设计卫生审查及竣工验收

行政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二十九条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建设部 卫生部令第53号发布,住房城乡建设部 国家卫计委令第31号修改)第八条

将建设项目(饮用水供水工程)新建、改建、扩建项目选址和设计卫生审查及竣工验收赋权至南昌经开区(含南昌临空经济区)。

8

市行政

审批局

医疗机构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审批

行政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二条

《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2号公布,第645号、第666号修改)第三十六条

将医疗机构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审批赋权至南昌经开区(含南昌临空经济区)。

9

市行政

审批局

医疗广告审核及中医医疗广告批准文号核发

行政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六条

《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八条(国家工商总局 卫生部令第16号公布,第26号修改)

将医疗广告审核及中医医疗广告批准文号核发赋权至南昌经开区(含南昌临空经济区)。

10

市行政

审批局

公共场所、供水单位卫生许可(集中式供水单位)

行政许可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卫生部令第80号公布,国家卫计委令第8号、第18号修正)第二十二条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建设部 卫生部令第53号发布,住房城乡建设部 国家卫计委令第31号修改)第七条

将公共场所、供水单位卫生许可(集中式供水单位)赋权至南昌经开区(含南昌临空经济区)。

11

市行政

审批局

二级以上(含二级和参照二级机构管理)医疗机构(西医、中医、中西医结合医疗机构、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机构、医学检验实验室、健康体检中心以及医学影像诊断中心等)设置执业许可

行政许可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49号公布,第666号修订)第九条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卫生部令第35号发布,国家卫计委令第12号修改)第十一条

将二级以上(含二级和参照二级机构管理)医疗机构(西医、中医、中西医结合医疗机构、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机构、医学检验实验室、健康体检中心以及医学影像诊断中心等)设置执业许可赋权至南昌经开区(含南昌临空经济区)。

12

市行政

审批局

二级以上(含二级和参照二级机构管理)医疗机构医生(医师、母婴保健技术服务人员、乡村医生)执业注册许可

行政许可

《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国家卫计委令第13号公布)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国务院令第308号公布,第690号修订)第三十五条

将二级以上(含二级和参照二级机构管理)医疗机构医生(医师、母婴保健技术服务人员、乡村医生)执业注册许可赋权至南昌经开区(含南昌临空经济区)。

13

市行政

审批局

权限内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

行政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三十二条

《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5号发布,第24号、第49号修正)第八条

《南昌市城市水土保持条例》第十三条

将县(区)立项的或市级立项占地20万平方米(20h㎡)以下的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赋权至南昌高新区、南昌经开区(含南昌临空经济区)、南昌小蓝经开区(委托南昌县办理)、南昌综保区。

14

市行政

审批局

取水审批许可

行政许可

《江西省水资源条例》

《江西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06号公布)

将农业灌溉设计取用地表水、水源热泵空调项目取水审批许可赋权至南昌高新区、南昌经开区(含南昌临空经济区)、南昌小蓝经开区(委托南昌县办理)、南昌综保区。

市、县(区)两级取水审批许可权限划分按照《江西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06号公布)第六条第二款、第三款执行。

15

市行政

审批局

林木采伐许可证审批许可

行政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二条

将林木采伐许可证审批许可赋权至南昌高新区、南昌经开区(含南昌临空经济区)、南昌综保区。

市属国有林业企事业单位以及垦殖场等单位林木采伐许可证由属地审批(五星垦殖场由南昌高新区、桑海垦殖场由南昌经开区审批)。

16

市行政

审批局

设立社会艺术水平考级机构审批

行政许可

《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文化部令第31号发布,第57号修订)第九条

将设立社会艺术水平考级机构审批赋权至南昌高新区、南昌经开区(含南昌临空经济区)、南昌小蓝经开区(委托南昌县办理)、南昌综保区。

17

市行政

审批局

单位内部设立印刷厂(所)许可

行政许可

《印刷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15号公布,第666号、第676号修订)第十五条

将单位内部设立印刷厂(所)许可赋权至南昌高新区、南昌经开区(含南昌临空经济区)、南昌小蓝经开区(委托南昌县办理)、南昌综保区。

18

市行政

审批局

设立从事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审批及印刷业经营者申请兼营或者变更从事包装装潢和其他印刷品经营活动,或者兼并、合并、分立而设立从事包装装潢和其他印刷品经营活动的审批

行政许可

《印刷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15号公布,第666号、第676号修订)第九条、第十二条

将设立从事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审批及印刷业经营者申请兼营或者变更从事包装装潢和其他印刷品经营活动,或者兼并、合并、分立而设立从事包装装潢和其他印刷品经营活动的审批赋权至南昌高新区、南昌经开区(含南昌临空经济区)、南昌小蓝经开区(委托南昌县办理)、南昌综保区。

19

市行政

审批局

印刷企业接受委托印刷境外出版物审批及印刷省外书刊、境外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境外其他印刷品备案

行政许可

《印刷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15号公布,第666号、第676号修订)第十八条

将印刷企业接受委托印刷境外出版物审批及印刷省外书刊、境外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境外其他印刷品备案赋权至南昌高新区、南昌经开区(含南昌临空经济区)、南昌小蓝经开区(委托南昌县行办理)、南昌综保区。

20

市行政

审批局

进口出版物目录备案

行政许可

《出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3号公布,第594号、第638号、第653号、第666号修订)第四十六条

将进口出版物目录备案赋权至南昌高新区、南昌经开区(含南昌临空经济区)、南昌小蓝经开区(委托南昌县行政审批局办理)、南昌综保区。

21

市行政

审批局

权限内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的许可

行政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四条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593号公布)第二十七条第五款

《江西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六款

将在国道、省道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的许可赋权至南昌高新区、南昌经开区(含南昌临空经济区)、南昌小蓝经开区(委托南昌县行政审批局办理)、南昌综保区。

22

市行政

审批局

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经营许可

行政许可

《江西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十九条

将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经营许可赋权至南昌高新区、南昌经开区(含南昌临空经济区)、南昌小蓝经开区(委托南昌县办理)。

23

市行政

审批局

城市公共汽车线路经营许可

行政许可

《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5号)第十五条

《江西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十七条、第十八条

将城市公共汽车线路经营许可赋权至南昌高新区、南昌经开区(含南昌临空经济区)、南昌小蓝经开区(委托南昌县办理)、南昌综保区。

24

市行政

审批局

城市公共汽车道路运输证发放

行政许可

《江西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十九条

将城市公共汽车道路运输证发放赋权至南昌高新区、南昌经开区(含南昌临空经济区)、南昌小蓝经开区(委托南昌县办理)、南昌综保区。

25

市财政局

政府采购方式变更审批权

其他行政权力

《江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西省政府采购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赣财购﹝2016﹞25号)第二十八条

将政府采购方式变更审批权赋权至南昌小蓝经开区财政局(委托南昌县办理)、南昌综保区财政局。

26

市财政局

政府采购进口产品审核权

其他行政权力

《江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西省政府采购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赣财购﹝2016﹞25号)第十七条

将政府采购进口产品审核权赋权至南昌综保区财政局。

27

市财政局

政府采购行政处罚权

其他行政权力

《江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西省政府采购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赣财购﹝2016﹞25号)第五十三条

将政府采购行政处罚权赋权至南昌综保区财政局。

28

市卫健委

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扶助资金给付

行政给付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二十三条

《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试点方案(试行)的通知》(国人口发〔2004〕36号)

《全国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制度试点方案的通知》(国人口发〔2007〕78号)

将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扶助资金给付赋权至南昌高新区、南昌小蓝经开区(委托南昌县办理)。

29

市卫健委

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鉴定

行政确认

《国家人口计生委关于印发<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鉴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人口科技〔2007〕67号)第十六条

将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鉴定赋权至南昌高新区、南昌小蓝经开区(委托南昌县办理)。

30

市卫健委

肺结核患者的免费诊疗给付

行政给付

《南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昌市“十三五”结核病防治规划实施方案的通知》(洪府厅发〔2018〕77号)

将肺结核患者的免费诊疗给付赋权至南昌高新区、南昌小蓝经开区(委托南昌县办理)。

31

市房管局

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备案

其他行政权力-备案

《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人社部令第8号发布,第29号修改)第十一条

将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备案赋权至南昌高新区、南昌经开区(含南昌临空经济区)。

32

市水利局

水土保持监督检查

行政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九条

《南昌市城市水土保持条例》第十三条

将占用土地面积在10万平方米(10h㎡)以下的生产建设项目的水土保持监督检查赋权至南昌高新区、南昌经开区(含南昌临空经济区)。

33

市应急

管理局

对生产经营单位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情况的日常监管权限

其他行政权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条、第九条

《江西省安全生产条例》

第九条

将对生产经营单位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情况的日常监管权限赋权至南昌高新区、南昌经开区(含南昌临空经济区)。


附件3

南昌市委托实施的政务服务事项目录(共计9项)

序号

实施单位

项目名称

权种类别

设定依据

处理决定

备注

1

市城乡

建设局

建筑工程(含既有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老旧社区改造工程、老旧住宅加装电梯工程)安全监督手续办理及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扬尘治理日常监管和行政执法处罚权限

其他行政权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条、第一百一十五条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公布)

将建筑工程(含既有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老旧社区改造工程、老旧住宅加装电梯工程)安全监督手续办理及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扬尘治理日常监管和行政执法处罚权限委托南昌高新区、南昌经开区(含南昌临空经济区)实施。

2

市城乡

建设局

建筑工程(含既有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老旧社区改造工程、老旧住宅加装电梯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办理及质量监督管理的日常监管和行政执法处罚权限

其他行政权力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发布,第687号、第714号修订)

将建筑工程(含既有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老旧社区改造工程、老旧住宅加装电梯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办理及质量监督管理的日常监管和行政执法处罚权限委托南昌高新区、南昌经开区(含南昌临空经济区)实施。

3

市城乡

建设局

建筑工程(含既有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老旧社区改造工程、老旧住宅加装电梯工程)勘察设计活动和质量的日常监管和行政执法处罚权限

其他行政权力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93号发布,第662号、第687号修订)

将建筑工程(含既有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老旧社区改造工程、老旧住宅加装电梯工程)勘察设计活动和质量的日常监管和行政执法处罚权限委托南昌高新区、南昌经开区(含南昌临空经济区)实施。

4

市城乡

建设局

建筑工程(含既有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老旧社区改造工程、老旧住宅加装电梯工程)抗震设防的日常监管和行政执法处罚权限

其他行政权力

《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48号发布,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23号修改)

将建筑工程(含既有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老旧社区改造工程、老旧住宅加装电梯工程)抗震设防的日常监管和行政执法处罚权限委托南昌高新区、南昌经开区(含南昌临空经济区)实施。

5

市城乡

建设局

建筑工程(含既有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老旧社区改造工程、老旧住宅加装电梯工程)施工图审查的日常监管和行政执法处罚权限

其他行政权力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13号发布,第46号修改)

将建筑工程(含既有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老旧社区改造工程、老旧住宅加装电梯工程)施工图审查的日常监管和行政执法处罚权限委托南昌高新区、南昌经开区(含南昌临空经济区)实施。

6

市城乡

建设局

建筑工程(含既有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老旧社区改造工程、老旧住宅加装电梯工程)建筑节能及绿色建筑的日常监管和行政执法处罚权限

其他行政权力

《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国务院令第530号公布)

《江西省民用建筑节能和推进绿色建筑发展办法》(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17号公布,第242号修改)

将建筑工程(含既有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老旧社区改造工程、老旧住宅加装电梯工程)建筑节能及绿色建筑的日常监管和行政执法处罚权限委托南昌高新区、南昌经开区(含南昌临空经济区)实施。

7

市城乡

建设局

既有建筑装饰装修建设工程、老旧社区改造工程、老旧住宅加装电梯工程招投标的日常监管和行政执法处罚权限

其他行政权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13号公布,第676号、第698号、第709号修订)

将既有建筑装饰装修建设工程、老旧社区改造工程、老旧住宅加装电梯工程招投标的日常监管和行政执法处罚权限委托南昌高新区、南昌经开区(含南昌临空经济区)实施。

8

市城乡

建设局

建设领域内不需施工许可审批及零星的房建、市政工程(含房建、市政工程安装)所涉安全生产相关的发现、监管及行政执法处罚权限

其他行政权力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公布)

将建设领域内不需施工许可审批及零星的房建、市政工程(含房建、市政工程安装)所涉安全生产相关的发现、监管及行政执法处罚权限委托南昌高新区、南昌经开区(含南昌临空经济区)实施。

9

市应急

管理局

对生产经营单位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情况的执法权限

其他行政权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条、第九条

《江西省安全生产条例》

第九条

将对生产经营单位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情况的执法权限委托南昌高新区、南昌经开区(含南昌临空经济区)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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