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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收费管理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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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区)教体局、开发区教育事业发展中心、湾里管理局教体办,市管民办非营利性学历教育学校,各县(区、开发区)发改委(经发局、湾里管理局经发办),县(区、开发区、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

为切实加强全市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收费管理,杜绝任意涨价行为,按照《江西省教育厅 江西省发展改革委 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规范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收费管理工作的通知》(赣教规字〔2021〕7号)(简称《通知》)要求,现就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收费管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思想认识。规范民办教育收费管理是规范民办教育发展的一项重要内容。各级教育、发改、市场监管部门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强化履职担当,将收费监管工作作为解决群众急难愁盼问题的重要抓手,强化教育公益性,杜绝民办学校学费任意涨价和涨幅过大行为,维护好受教育者和民办学校的合法权益。

二、落实主体责任。民办学校要切实履行收费管理第一责任人责任,落实收费公示义务、依法建立财务制度、设置会计账簿,按照调费程序,充分征求各方意见后,合理确定收费项目和标准并保持相对稳定。调整后的学费、住宿费至少执行2年。

三、严格收费监管。市、县教育、发改、市场监管部门按照民办学校管理权限,严格监管民办学校履行调费程序、日常收费行为和银行账户等。市、县教育部门应在当年秋季开学前统一将民办学校收费标准在行政部门官网公布,将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收费作为民办学校年检重要内容。

四、强化责任落实。各县区要将规范民办学校收费管理纳入市县党政领导干部履行教育职责督导评价和高质量发展考核评价内容,对监管不力造成严重影响的,依法依纪追责。教育、发改、市场监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能,对违反《通知》规定的,在公示信息上弄虚作假、材料造假、违反价格和服务公开承诺、质价不符、收费标准变动频繁,引发社会反响的学校采取约谈告诫、专项审计、成本调查等措施,依法核减招生计划、扣减财政扶持资金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附件:1.《非营利性民办学校调费申请材料清单》

2.《江西省教育厅 江西省发展改革委 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规范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收费管理工作的通知》(赣教规字〔2021〕7号)

洪教社管字〔2022〕3号关于做好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收费管理工作的通知

附件2:《江西省教育厅 江西省发展改革委 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规范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收费管理工作的通知》(赣教规字〔202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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