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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出台《残疾儿童抢救性康复救助办法》

来源:南昌日报 发布日期:2018-12-12 09:29:21 浏览量: 字体

残疾儿童可享3年康复训练救助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残疾儿童抢救性康复救助制度,确保每一位残疾儿童得到及时、有效的康复训练与服务,日前,我市出台《残疾儿童抢救性康复救助办法》,将对全市符合条件的听力言语、孤独症、智力和肢体残疾儿童(含脑瘫儿童)提供康复训练救助。

据悉,救助对象为南昌市户籍或在南昌市领取居住证,年龄为0-7周岁,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诊断证明的儿童。受助儿童须具有相应康复适应指征或经定点康复评估机构评估有康复潜力,监护人有康复意愿并保证受助儿童接受不少于规定时间的康复训练。

《办法》规定,要为接受全日制和非全日制康复训练的残疾儿童提供康复训练补助,每年训练时间不少于10个月,补助标准从每人每年12000元提高至20000元。每名残疾儿童可享受3年的康复训练救助,已享受3年基本康复训练救助的,经评估确有救助价值的可适当延长康复救助年限。

《办法》提出,康复服务机构要按照项目目标责任书的要求,为残疾儿童进行康复评估,制定康复计划,进行康复训练,采取亲子同训、专门培训等方式培训家长,建立康复档案。为保证康复效果,原则上受助对象在年龄许可范围内应给予连续资助。受助残疾儿童要按规定在康复服务机构持续接受康复训练,救助对象每年审核一次,不得随意变更。如不满受训6个月中途退出,视为主动放弃,本年度不再予以救助。

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建档立卡贫困用户家庭的残疾儿童和儿童福利机构收留抚养的残疾儿童,纳入特困人员供养范围的残疾儿童以及其他经济困难家庭的残疾儿童等康复救助重点保障对象,在当年度9月1日至下一年度8月31日康复训练周期内,按实际康复训练时间进行补助,不受当年训练满6个月的康复训练时间限制。

根据《办法》,市残联将根据各县(区)、开发区(新区)上报的救助儿童名单,申请当年度的儿童救助经费。市财政则根据市残联申请金额,列入当年度预算,下拨至各县(区)、开发区(新区)。项目经费必须严格按照项目要求用于残疾儿童的康复训练,严禁挤占、截留、挪用。省级康复经费可以统筹使用,优先安排抢救性儿童康复项目。康复服务机构应在显眼位置公示项目收费情况,确保康复救助经费足额用于受助对象。

《办法》还明确了救助对象的申请程序等内容,并鼓励有条件的县(区)适当提升救助标准。(王志微 记者 蔡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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