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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出台首部地方性家庭教育法规

来源:南昌日报社 发布日期:2018-11-09 09:23:55 浏览量: 字体

11月8日记者从相关新闻发布会上获悉,《江西省家庭教育促进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今年12月1日起施行。该《条例》也是在全国教育大会之后出台的首部地方性家庭教育法规。今后,家庭教育,人人都可以监督。

《条例》把“家庭教育应当注重立德树人,帮助未成年人树立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培育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作为家庭教育原则。《条例》规定,每年五月的第四周为我省家庭教育宣传周。

家庭教育应当遵循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的规律,尊重未成年人人格尊严,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对未成年人家庭教育负有直接责任,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村(居)民委员会和其他组织应当为家庭教育提供支持。

按照要求,今后,有关部门可以向符合条件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购买家庭教育指导服务购买公共服务;应当建立家庭教育培训制度,开展家庭教育研究和师资培训,编写家庭教育读本,开发培训课程,培养专业人才;师范院校等教师教育机构应当将家庭教育课程纳入师资培训计划。今后,可利用公共文化、名人旧居等场所开设家风家教馆,为推动家庭教育发展提供保障。

家庭教育、社会教育和学校教育是相互支持、相互补充。《条例》明确了家长家庭教育的直接责任,指导家长开展家庭教育,亲子沟通和家校沟通的有效方法,要求家长接受学校的家庭教育指导,参加家长学校、家长委员会等组织开展的家庭教育活动。

按照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保障未成年人的睡眠、娱乐和体育锻炼时间,不得加重未成年人学习负担;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禁止对未成年人实施殴打、体罚、捆绑、残害、经常性谩骂、恐吓等家庭暴力行为。

值得一提的是,未成年人、其他组织和个人都可以反应家长或者其他监护人存在的问题,也就是说,家庭教育,人人都可以管。处理家庭教育问题的组织机构包括学校、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所在单位、村(居)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妇女联合会、民政部门、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等,问题严重的,公安机关将介入。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有履行家庭教育能力而不履行家庭教育责任,或者因实施家庭暴力等不当家庭教育方式,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由相关单位或者组织予以劝诫、批评教育。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记者 徐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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