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昌市区域金融稳定协调合作机制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南昌市区域金融稳定协调合作机制》已经2017年12月1日市人民政府第1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7年12月13日
南昌市区域金融稳定协调合作机制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江西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金融风险防控工作决策部署,全面落实全国金融工作会议精神,切实防范和有效化解全市金融风险,维护区域金融稳定,根据省政府印发的《关于印发江西省区域金融稳定协调合作机制的通知》(赣府厅〔2017〕79号)相关部署,结合工作实际,决定建立南昌市区域金融稳定协调合作机制。
一、总体要求
通过加强辖区金融管理部门与地方政府、地方其他相关部门的相互协调合作,发挥地方政府的行政组织优势以及相关部门行业管理和专业优势,充分整合金融风险信息,全面优化金融风险防控资源,切实形成风险防控合力,不断提升全市金融风险防控的针对性和有效性,推动实现对各类金融风险早发现、早处置,为全市经济平稳健康发展创造和谐稳定环境。
二、协调合作机构
成立由市政府分管金融工作的副市长任组长,市政府对口金融工作副秘书长、人行南昌中心支行分管负责同志和市政府金融办主要负责同志任副组长,江西银监局、江西证监局、江西保监局、市政府金融办、市发改委、市工信委、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分管负责同志为成员的市区域金融稳定协调合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根据工作需要,邀请市委宣传部、市中级人民法院分管负责同志为成员。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办公室),办公室设在人行南昌中心支行,办公室主任由人行南昌中心支行金融稳定处主要负责同志担任,办公室副主任由市政府金融办分管负责同志担任。各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结合各自金融风险防控工作职责,指派相关部门负责同志为联络员,负责日常工作联络。
南昌辖内各县(区)比照市区域金融稳定协调合作工作机制成立相应机构,负责辖内金融风险防范化解工作,维护当地金融稳定。
三、协调合作职责
(一)领导小组工作职责。
1.贯彻落实国家、省和市级层面有关金融稳定的工作部署;
2.指导、协调全市金融稳定工作;
3.研究有关全市金融稳定的重大问题,制订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的政策措施;
4.协调解决各成员单位在维护金融稳定工作中出现的突出问题,组织推动本市行政区域内重大金融风险事件妥善处置;
5.其他需要领导小组研究解决的重大事项。
(二)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职责。
1.贯彻落实领导小组各项工作部署安排,对成员单位的工作落实情况进行调度和督导;
2.研究起草全市区域金融稳定协调合作机制相关制度和工作机制,经领导小组同意后组织实施;
3.搭建各成员单位信息共享和工作交流平台,促进金融风险信息和工作成果及时充分共享;
4.监测分析并梳理汇总全市各类金融风险,具体研究金融风险防范化解工作建议,并提请领导小组审定;
5.领导小组安排的其他工作。
(三)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工作职责。
根据各成员单位职责和工作实际,对各成员单位进行分工,包括但不限于:
人行南昌中心支行:负责履行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并负责统筹、监测、评估、研究系统性、区域性金融风险因素,组织推动金融风险妥善处置。
江西银监局、江西证监局、江西保监局:分别负责全市银行业、证券期货业和保险业风险监管工作。
市政府金融办:负责对融资担保机构、交易场所、小额贷款公司等由地方批设的类金融机构的风险监测,参与组织地方金融风险的处置。
市委宣传部:负责指导新闻媒体做好正面宣传,加强舆情引导和管控。
市中级人民法院:负责依法制裁逃废金融债务行为,推动加快金融案件判决和执行。
市发改委:负责监测分析全市宏观经济运行、发展规划、产业政策推进实施等对金融稳定的影响。
市工信委:负责监测分析全市工业领域重点行业运行、企业景气度和国内外行业政策变化等对金融稳定的影响。
市公安局:负责依法打击金融犯罪活动,在金融机构发生挤兑、群访等紧急情况下,及时采取措施维护正常的经营秩序。
市财政局:负责研究制定维护金融业稳定的财政政策措施,强化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防控。
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负责监测分析全市房地产市场运行情况,提出涉及房地产金融监管及信贷政策调整的意见建议。
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负责对从事金融业务和类金融业务市场主体进行注册登记及相应监管。
对出现的各类新型金融业态风险,在现有相关国家法律法规框架下参照国家和省既定部门职责分工进行落实。如未有相关规定,提请领导小组研究确定牵头落实部门。
四、协调合作内容
在市区域金融稳定协调合作机制框架下,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应加大金融风险信息共享力度,及时通报部门履职情况及与金融风险有关的各类信息,分析研判金融风险形势,加强风险监测评估,研究完善金融风险应对措施,推动妥善化解金融风险,共同维护全市金融安全和稳定。
(一)金融风险分析研判。加强对宏观经济运行、行业发展趋势、金融运行及监管政策、金融市场变化等领域的跟踪分析,研判其对全市金融稳定的影响程度和风险大小,依据风险影响重要程度确定纳入后续监测评估的重点对象。
(二)金融风险监测评估。依据部门职责分工,加强全市各类金融风险监测评估工作,及时掌握各类金融风险程度和动态变化趋势,重点做好不良资产风险、流动性风险、债务违约风险、影子银行风险、外部冲击风险、房地产泡沫风险、政府债务风险、互联网金融风险等八大金融风险摸底排查工作,做到心中有数。
(三)金融风险救助处置。梳理现行可能存在的金融风险管控制度短板和相关行业管理政策薄弱环节,及时进行补充和完善。推动建立健全各类金融风险应急处置预案,对于苗头性或一般性的金融风险,根据风险性质提请相关成员单位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应对处置;对于重大金融风险,及时向市委、市政府请示报告。风险发生地的地方政府要落实风险处置主体责任,充分发挥区域金融稳定协调合作机制作用,及时妥善处置各类金融风险,切实维护区域金融和社会稳定。
五、协调合作制度
(一)定期会议制度。领导小组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会议,也可以根据工作需要随时召开。会议由领导小组组长或组长委托副组长主持,领导小组全体成员参加。领导小组可以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领导小组联络员会议,由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主持。
(二)调度督办制度。对于领导小组会议研究确定或市委、市政府领导同志交办的重要工作,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建立相应调度督办制度,跟踪督导工作进展情况,指导协调解决推进落实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
(三)报告会商制度。建立畅通高效的报告及会商制度。地方政府和各成员单位应将重大金融风险事件特别是金融机构发生的金融诈骗、洗钱、抢劫、涉枪、爆炸、集中取款等金融突发事件或金融案件快速(最迟不超过2个小时)上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地方政府和各成员单位应及时将贯彻落实省市领导批示、专题会议纪要精神以及监测防范金融风险过程中开展的主要工作和特色做法报告领导小组办公室。办公室收到地方政府和各成员单位的报告后,认真分析,会商研究,对重要件及时报市委、市政府。领导小组办公室定期梳理汇总全市金融风险情况,作出风险研判并提出对策建议,向相关主管部门发出风险提示,确有必要上报的,呈报市委、市政府。
六、协调合作有关要求
(一)高度重视,确定牵头部门和人员。构建以“政府主导、多方参与、相互配合、协调有效”的区域金融稳定协调合作机制,是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风险防控部署以及深入贯彻全国金融工作会议精神的重要举措,也是维护全市金融安全稳定、促进全市经济平稳健康发展的重要保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高度重视,落实牵头部门和业务骨干人员,具体负责对接金融稳定协调合作各项工作。
(二)强化沟通,全面提升风险信息共享水平。金融风险信息充分共享是做好金融风险防控工作的前提。各成员单位要依托职责,强化沟通,建立健全全市金融风险信息共享机制,搭建各成员单位工作交流平台,不断扩大金融风险信息共享范围,让金融风险全方位、多角度综合立体展现,为提升金融风险防控针对性和有效性奠定坚实基础。
(三)加强合作,全力维护全市金融稳定。高效的工作配合和协调联动是提升金融风险防控成效的保障。各成员单位要从服务全市金融稳定发展大局出发,结合部门履职实际,在金融风险分析研判、监测评估以及推动救助处置过程中积极建言献策,充分调动工作资源,加强相互支持配合,强化协调策应联动,形成全市金融风险防控强大合力,牢牢守住不发生系统性、区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