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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保对象应当履行哪些义务?

来源: 发布日期:2019-07-19 17:15:43 浏览量: 字体

(1)家庭人口、收入、财产和消费支出状况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向乡镇(街道)报告。

(2)接受并配合县(区)民政部门和乡镇(街道)核查。

(3)居住在城镇的,在就业年龄内有劳动能力的,应当到当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求职登记,主动接受有关机构介绍的工作;居住在农村的,有劳动能力的,应当从事生产劳动。

(4)参加乡镇(街道)和村(居)民委员会组织的公益性劳动,但在校就读学生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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