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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洪财投决字〔2022〕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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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财政局

洪财投决字〔20223


南昌市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投诉人:常州市武进南江图书文物用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唐建南

代理人:许静艳

联系方式:1321869****

址: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湖塘镇北庙桥村

被投诉人1:南昌八一起义纪念馆

联系人:刘燕

联系方式:1867942****

址: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中山路380

被投诉人2:江西省百巨招标咨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志纯

联系人:李扬静

联系方式:0791-85230668

址: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区庐山南大道1999号保利国际高尔夫花园公共配套中心3#商业楼店面110-113

投诉人因不满意被投诉人22022828日作出的质疑答复,于202296日向我局提出投诉。我局依法于202299日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一、项目基本情况

被投诉人2受被投诉人1的委托,对“南昌八一起义纪念馆馆藏文物预防性保护(项目编号:JXBJ22121305701)”进行公开招标采购。该项目采购公告于202282日发布,采购活动于2022818日开展。

投诉人于2022820日就采购结果向被投诉人2提出质疑,被投诉人22022828日对质疑事项进行了回复,后投诉人对被投诉人2的质疑答复不满意,并于202296日向我局提起投诉。

二、投诉事项及被投诉人答复

投诉事项一:

投诉人认为,本项目招标文件并未明确规定不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的投标即为无效投标,要求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并不是要求联合体投标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其他投标供应商均提供联合体《中小企业声明函》,其招标文件中中小企业声明函已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评审过程及结果损害了其利益。

被投诉人12答复称,本项目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制定招标文件,且本项目为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项目(投标文件中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经核查,投诉人投标文件中提供的开标一览表明细中货物制造商为:常州市武进南江图书文物用品有限公司、广州博信文博科技有限公司、西安玧复工贸有限公司,《中小企业声明函》中只包括投诉人的中小企业声明,投诉人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法律依据。

投诉事项二:

投诉人认为,中标供应商深圳积木易搭科技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标供应商”)中标标的清单中产品品牌全为元智,独立展柜、文物储藏柜、登高梯、转运箱等型号写的定制,招标文件中对于以上产品均有型号尺寸要求,未全部响应招标文件技术参数要求,代理机构没有正面回复其质疑,中标结果损害其利益。

被投诉人12答复称,首先投诉人法律依据适用错误,应为《政府采购法》而非《招标投标法》,且本项目评标委员会已按招标文件依法对中标供应商提供的技术响应(偏离)说明表进行了客观公正的评审,中标供应商提供了按照招标文件规定要求的技术响应(偏离)说明表,并通过了符合性审查。投标响应规格完全满足招标文件要求(包括产品尺寸等要求),投诉人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法律依据。

投诉事项三:

投诉人认为,本项目结果公告中《中小企业声明函(货物)》标的名称写的是产品货物名称,填写不规范。全部产品的制造商为西安元智系统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何不直接用西安元智系统技术有限责任公司参与投标。

被投诉人12答复称,标的名称是货物的名称或产品的名称。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第十二条,采购项目涉及中小企业采购的,采购文件应当明确以下内容:(六)明确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统计局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分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来确定采购标的所属行业,且本项目为货物采购,招标文件已明确所有货物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均为工业),故要求各投标人在填写《中小企业声明函》,列明产品名称、所属行业、制造商名称、从业人员、营业收入等。投诉人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法律依据。同时,根据87号令第三十一条规定,提供相同品牌产品的不同投标人可以参与一个合同项下的投标,表明制造商、代理商、经销商都可以参与竞争,有利于采购人从中选择最符合采购需求的中标人。投诉人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法律依据。

投诉事项四:

投诉人认为,中标供应商是一家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业务的公司,并非是生产文物预防性保护设备的厂家,如何提供业绩,评审专家是如何根据招标文件评审要求评审的。

被投诉人12答复称,在评审过程中,本项目评标委员会已按招标文件要求对中标供应商提供的业绩进行了客观公正的评审。被投诉人2在收到本项目投诉答复通知书后,与被投诉人1共同复核了中标供应商所有检测报告原件、业绩原件,均与投标文件完全一致,检测报告均可在官网查询,提供的材料客观真实。评标委员会评分未出现分值汇总计算错误、未出现分项评分超出评分标准范围、未出现对客观评审因素评分不一致的情况。投诉人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法律依据。

投诉事项五:

投诉人认为,本项目结果公告附件《中小企业声明函》中提供虚假材料。

被投诉人12答复称,首先投诉人法律依据适用错误,应为《政府采购法》而非《招标投标法》。根据中标公告附件中的标的清单,由此可见制造商为西安元智系统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中标供应商所投产品品牌均为元智,根据招标文件中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已经承诺并明确了招标文件列明所有产品制造商均为中型企业。投诉人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法律依据。

三、事实查明与认定

经调查,本项目系专门面向中小企业进行采购的项目,投诉人递交的投标文件中开标一览表明细中只包含了货物制造商为投诉人自身的中小企业声明材料,而中标供应商按照招标文件提供了符合要求的技术响应(偏离)说明表及《中小企业声明函》,并通过了评标委员会符合性审查,且其在收到我局送达的调查函后,提供了本项目产品检测报告及其他业绩材料的原件进行核证。

据此,我局认为投诉人的投诉事项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四、处理决定

综上,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二)项规定,决定如下:

驳回投诉人的投诉。

如对本处理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南昌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南昌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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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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