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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财政局关于执行《江西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0年版)》有关事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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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直各单位,县(区、开发区、新区)财政局: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江西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0年版)》(赣府厅字[〔2020〕17号)(以下简称《2020版集采目录》)已于2月26日印发(详见附件),根据文件精神,市县区级不再单独制定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请各级采购单位遵照执行。为做好相关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采购单位应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规定,对照《2020版集采目录》要求,采购目录以内或达到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项目,合理选择采购方式和程序,实行政府采购活动。依法不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项目,由采购单位自主采购。

二、我市2018-2019年度协议(定点)供应商库(包括:印刷服务、办公用品、不需上牌电动车、空气净化器、LED显示屏、物业管理服务、宣传策划、会计审计服务、公车维修服务、家具用具、工程监理服务、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法律服务、车辆加油服务共14个项目)已到期,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自动失效。

三、各采购单位应做好《2020版集采目录》发布后的采购衔接工作,我局将于4月1日正式关闭江西省公共资源交易系统“协议采购”模块中供应商交易权限,在此期间内,原则上不再新增交易,另行规定的除外。 

四、对于纳入《2020版集采目录》范围,且备注中注明“协议采购”或“定点采购”的项目,在协议(定点)采购限额以内,各采购单位可通过“南昌市政府采购网上商城”进行采购,如江西省财政厅统一实行了协议(定点)采购的项目(可查询“江西省政府采购网”-“协议定点”),按照省财政厅相关文件执行。

五、鉴于目前车辆加油服务、印刷服务、家具用具三个项目尚未上线网上商城,各采购单位可选择原协议(定点)供应商服务,项目上线后将择期关闭协议(定点)供应商权限。

六、根据《2020版集采目录》要求,各主管部门可结合本部门采购特点及管理需要,制定本部门的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主管部门应在本《通知》下发后一个月内确定,并以书面形式报财政部门备案,无部门集中采购的主管部门,无需报告。部门集中采购目录原则上一年确定一次。

附件: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江西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0年版)

南昌市财政局

2020年3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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