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审批与监管衔接机制的通知
洪府厅字〔2018〕430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各单位:

为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扎实做好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试点工作,进一步规范行政审批行为,强化落实监管责任,保证行政审批与事中事后监管工作的有效衔接和协调运行经市政府研究,决定建立审批与监管衔接机制,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原则

(一)只进一扇门原则。根据国务院政务服务只进一扇门原则要求,按照三集中三到位规定,所有行政审批事项和公共服务事项原则上均进驻市政务服务中心受理和办理,对因人员不足或其他原因在中心单设窗口有困难的,需要转报上级审批而未划转市行政审批局的事项,可委托市行政审批局办理。

(二)谁审批谁负责,谁主管谁监管原则。厘清部门职责,落实审管分离,建立健全行政审批、行业监管责权相一致的责任机制。

(三)分工协作原则。行政审批与行业监管部门(以下简称监管部门)既分工,又协作,市行政审批局推送监管部门需要的审批相关信息,监管部门提供市行政审批局履行行政审批职能需要的政策、人员、技术、场地、设备等方面的支持。

(四)保密原则。行政审批涉及企业和公民自然人秘密和隐私,所有审批人员和监管人员均具有法律规定的保密义务,履行保密职责,承担泄密责任。

二、工作制度

(一)行政审批与事中事后监管联席会议制度

1.主要职能

1)贯彻落实国家、省、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重大政策。

2)协调解决行政审批与事中事后监管联动的重大问题,建立完善行政审批与事中事后监管协调联动工作机制和组织体系,形成科学有效的长效机制。

3)推动全市行政审批工作标准化、信息化建设和数据共享,加快推进全市政务服务一体化信息平台建设。

4)完成市委、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2.联席会议成员

人:市人民政府分管副市长。

副召集人:市人民政府秘书长或分管副秘书长。

成员:市编办(市审改办)、市行政审批局、市发改委、市工信委、市人社局、市城管委、市外侨办、市安监局、市民宗局、市金融办、市法制办、市民政局、市司法局、市建委、市房管局、市园林局、市环保局、市交通局、市人防办、市公路局、市农业局、市林业局、市水务局、市防震减灾局、市商务局、市投资促进局、市粮食局、市市场和质量监管局、市教育局、市文广新局、市卫计委、市体育局、市旅发委、市食药监局、市档案局,以及其他审批职能尚未划转市行政审批局的部门分管领导同志。

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行政审批局,负责联席会议日常工作。其职责为:

1)负责联席会议组织、联络和协调等工作。

2)协调、督促各成员单位落实联席会议决定,汇总并通报各成员单位有关工作情况。

3)完成联席会议交办的其他事项。

3.联席会议工作规则

1)联席会议原则上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根据工作需要,可以临时组织召开会议。

2)联席会议由召集人主持或召集人委托副召集人主持,联席会议办公室汇总需研究解决的问题和事项,报召集人确定议题、召开时间及形式。

3)联席会议以会议纪要形式明确议定事项,印发各成员单位。各成员单位要认真落实联席会议的工作部署及决定事项,并按要求向联席会议办公室报送工作情况。

4)各成员单位之间要互通信息、相互配合、相互支持、形成合力,充分发挥联席会议的作用。

(二)行政审批与事中事后监管信息交流制度

1.建立信息交流互动平台

1建立行政审批与事中事后监管网络信息交流互动平台,实现行政审批与监管部门联通,并建立监管部门联络人员帐户,赋予联络人相应职责。通过信息交流互动平台,审批部门将审批结果及时推送至相应的监管部门,监管部门将监管信息及时反馈给审批部门。部门使用的专用网络审批系统,要实现与信息交流互动平台对接。

2)推进互联网 政务服务,利用大数据技术,将审批决定基本信息自动导入信息交流互动平台,平台系统根据审批事项类型将审批决定分类汇入数据库,数据库向对口监管部门开放。

2.加强日常信息交流互动

1加强行政审批与事中事后监管日常信息交流互动,确保各监管职能部门及时掌握审批办理情况,市行政审批局及时掌握监管部门反馈信息。

2审批决定需报送上级部门的,由市行政审批局直接上报并抄送监管部门;需录入专业性系统的,由监管部门提供系统账号,行政审批人员直接录入或通过网络对接自动提取上报。

3市行政审批局在审批事项办结后,及时将审批办结事项的基本信息通过审管信息交流互动平台自动推送给监管部门,并通过系统发送短信实时通知监管部门,联络员应每天登录查收审批信息。

4监管部门认为需要提供其他审批信息的,市行政审批局应当予以配合并提供。

5行政审批的政策依据有调整的,监管部门应当自收到政策依据变动通知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政策依据反馈给市行政审批局。市行政审批局接到最新颁布的有关政策后,及时调整审批要件内容,向社会公布,按照新政策实施审批。

3.开展审管协同处理

1监管部门在日常监管中发现问题,认为需要变更、撤回、撤销、注销行政许可的,除通过审管信息互动平台将信息推送至市行政审批局外,还应向市行政审批局出具书面意见,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市行政审批局应对有关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核实并依法处理,通过平台将处理结果推送至监管部门,并以书面形式告知监管部门。

2原申请人因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而被撤回、撤销行政许可的,由市行政审批局将有关信息导入信息平台;监管部门给予原申请人的行政处罚影响原审批决定实施的,由监管部门将处罚结果的有关信息导入信息平台。

(三)行政审批与事中事后监管联络员制度

1.人员确定

1)行政审批与事中事后监管的联络员由监管部门中履行审批相关联监管职责或曾经从事相关行政审批业务的工作人员担任,原则上安排原审批事项处室或主要业务处室负责人及具体经办人员各一名同志担任联络员工作,负责与市行政审批局进行工作对接。

2)联络员名单确定后,监管部门应以书面形式(注明联络员姓名、职务、联系电话)抄送市行政审批局。因工作变动需调整的,应重新安排联络员,并及时以书面形式告知市行政审批局。

2.条件要求

1)熟悉审批事项和事中事后监管业务工作,有一定的组织协调能力。

2)从事本部门工作2年以上的国家公职人员。

3.工作职责

1)负责行政审批与事中事后监管联席会议的日常联系协调工作。

2)负责行政审批与事中事后监管信息交流互动平台的监管信息工作。

3)协助市行政审批局做好行政审批相关工作,划转的行政许可事项如遇法律、法规修订或政策调整情况,应及时书面告知市行政审批局。

4)接收市行政审批局推送的联合审查、专家评审、现场勘验等信息,安排人员参与联合审查、专家评审、现场勘验等工作,结合工作职责,提出相关意见建议,为审批工作提供参考意见。

5)配合市行政审批局做好与上级对口部门的业务衔接、审批事项网络对接等工作。

6)及时告知并协助市行政审批局相关人员参加各级业务部门组织的法律法规培训、资质考试和业务学习等。

(四)行政审批事项会商制度

1.会商范围

涉及生产力布局、战略性资源开发、公共利益和民生的审批事项及其他复杂程度较高需要会商的重要审批事项。

2.会商形式

会商采取专题会议形式。由市行政审批局召集,确定会商议题、会商单位,主持会商会议,总结会商意见。会商可根据需要邀请相关法律、专业技术人员参加。

3.会商内容

对重要事项进行会商和评价;分析存在的困难和问题,提出实施审批的意见和建议;协调解决重要项目审批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4.会商程序

会商会议根据项目审批需要召开。会商的主要程序如下:

1)会商动议。市行政审批局根据工作需要召开会商会议,并提前将会议材料发送参会单位。

2)会商议程。各参会单位针对项目审批情况充分协商沟通,形成会议纪要。凡涉及特别重大或争议较大事项,由市行政审批局专题报请市人民政府研究。各单位派出的参会人员应全权代表本部门提出意见或表态。

3)会后落实。各单位依据会议纪要或市人民政府的决定、批示,尽快落实相关工作。

三、责任追究

(一)追责对象

1.行政审批与事中事后监管责任追究对象为市行政审批局依法从事行政审批工作人员和监管部门依法履行监管职责的人员。

2.行政审批责任由直接责任人员和直接主管人员承担。行政审批事项的具体承办人为直接责任人员,行政审批事项的审核人和批准人为直接主管人员。行政审批承办人直接作出违法、不当行政审批行为的,由承办人承担全部责任;对审核、批准把关不严作出审批决定的,由行政审批直接主管人员承担责任。

3.事中事后监管责任由监管责任人员和监管主管人员承担。监管部门承办人为直接责任人员,其监管部门领导为监管直接主管人员。对监管部门承办人不按照审批与监管衔接机制履行职责的,由承办人承担全部责任;对监管部门直接主管人员工作安排不力的导致审管衔接出现问题的,由监管直接主管人员承担责任。

(二)追责情形

1.行政审批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责任:

1)不严格按照监管部门的法规、政策依据、上级主管部门文件要求等进行审批的;

2)不履行审批职责或者违反规定程序进行审批的;

3)对监管单位提出的需要变更、撤回、撤销、注销行政许可要求不及时反馈处理的;

4)行政不作为,推诿、延缓行政审批事项的;

5)在行政审批过程中,接受审批对象吃请或者收受审批对象钱物的;

6)违反职业道德或者行政审批岗位要求,造成不良影响或者损害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的;

7)其他违反行政审批有关规定的行为。

2.监管部门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责任:

1)不配合市行政审批局履行行政审批职能,不配合参加联合审查、专家评审、现场勘验,不配合市行政审批局组织行政许可事项相关联的考试工作的;

2)不配合参加市行政审批局进行涉及生产力布局、战略性资源开发、公共利益和民生事项以及其他复杂程度较高的重要事项审批工作的;

3)不配合提供行政审批需要的相关信息,不配合提供业务培训、工作指导的;

4)不配合沟通协调国家、省级主管部门的;

5)不按期回复市行政审批局征求涉及本部门行政审批事项意见的;

6)未及时将可能影响行政审批决策的监管信息抄报市行政审批局,而造成不良后果的;

7)工作推诿扯皮,采取消极配合方式,提供政策、人员、技术、场地、设备支持不够的;

8)其他造成市行政审批局无法正常履行职能的行为。

(三)责任追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等党纪党规、法律法规,遵循实事求是、依法依规、公开公正、预防和惩处相结合的原则,由市委、市政府、市纪委(市监察委)对出现上述情形人员进行责任追究。

四、保障措施

(一)提高思想认识

各部门、各单位要高度重视行政审批与事中事后监管协调联动工作,充分认识建立机制对保障行政审批与事中事后监管相互衔接配合的重要性,切实把这项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认真做好组织实施工作,确保市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试点取得实效。

(二)夯实工作责任

市行政审批局要加强与监管部门的沟通与联系,在提高审批效率的同时,确保审批质量。各相关监管部门要按照统一要求,明确任务,落实责任,做好与市行政审批局的工作衔接,切实加强对已完成审批事项的后续监管工作,对未经审批的相关违法行为,依法予以处理。

(三)明确监督机构

市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为行政审批与事中事后监管协调联动工作的监督机构。市政府督查机构代表领导小组办公室行使对行政审批和监管部门履职工作的督查、认定;市优化办负责行政审批和事中事后监管协调联动工作机制的日常运行,开展协调联动工作相关的督导、调研,接受和处理企业、群众在审批和监管过程中发生的举报和投诉。

(四)强化考核问责

把相对集中许可权改革试点工作,纳入全市优化投资环境和年度目标管理考核。对工作推进不力、工作中推诿扯皮、怠政懒政的部门,将依据相关规定严肃问责。

                                                                                                    201896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