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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发布建立健全职工医保门诊共济保障机制实施意见

明年年底前 实现医保个人账户全家共用

来源:南昌日报社 发布日期:2022-01-10 08:52:08 字体:

近日,我省印发《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江西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的实施意见》,旨在将门诊费用纳入职工医保统筹基金支付范围,改革职工医保个人账户,建立健全门诊共济保障机制,提高医保基金使用效率,逐步减轻参保人员医疗费用负担。

增强门诊共济保障功能

《意见》明确,我省将建立完善职工医保普通门诊费用统筹保障机制。2023年1月1日起,全面建成覆盖职工医保全体参保人员的普通门诊统筹制度,一个自然年度内,普通门诊统筹的起付线为600元;政策范围内支付比例按照医疗机构等级设置为:一级及以下60%、二级55%、三级50%;最高支付限额1800元。享受职工医保退休待遇的人员支付比例提高5个百分点,年度最高支付限额提高至2000元。门诊统筹基金按照国家和我省规定的药品、医用耗材和医疗服务项目支付范围支付。

省级医疗保障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将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全省医保基金承受能力,对普通门诊统筹待遇实行动态调整,并做好与住院费用支付政策的衔接,不断完善门诊慢性病、特殊疾病(以下统称门诊慢特病)管理,将部分治疗周期长、对健康损害大、费用负担重的疾病门诊费用纳入共济保障。同时,我省还会将符合条件的定点零售药店提供的用药保障服务纳入门诊保障范围,支持外配处方在定点零售药店结算和购药,并探索将符合条件的“互联网+”医疗服务纳入保障范围。

改进个人账户计入办法

《意见》指出,2023年1月1日起,我省将调整个人账户计入办法和计入水平,在职职工个人账户由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计入,计入标准为本人参保缴费基数的2%,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全部计入统筹基金;灵活就业人员个人账户计入水平为本人参保缴费基数的2%;退休人员个人账户由统筹基金按定额划入,划入额度为根据本意见实施改革当年全省基本养老金平均水平的2.5%。据了解,调整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结构后,增加的统筹基金将主要用于门诊共济保障,以提高参保人员门诊待遇。

规范个人账户使用范围

2023年底前,个人账户将在主要用于支付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或定点零售药店发生的政策范围内自付费用的基础上,实现可以用于支付参保人员本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由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以及在定点零售药店购买药品、医疗器械、医用耗材发生的由个人负担的费用;有条件的统筹地区,允许个人账户用于配偶、父母、子女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等的个人缴费。

《意见》明确,个人账户不得用于公共卫生费用、体育健身或养生保健消费等不属于基本医疗保险保障范围的支出。我省也将健全完善个人账户使用管理办法,做好收支信息统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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