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体中文 ·繁体中文
  市情概览 领导专页 领导论坛 南昌政务 反腐倡廉 行政执法
     
  机构设置 领导介绍
  计划总结 法规文件
  人事信息 财政投资
   
 
关于《南昌市公共娱乐场所治安管理条例修正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稿源:南昌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2008-06-27 09:25:00 【浏览字号选择:
 

    为了进一步增强立法的透明度,提高立法质量,现将《南昌市公共娱乐场所治安管理条例修正案(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如对征求意见稿有修改意见,可通过以下方式提出意见:
    (一)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新府路118号市政府大楼北二楼南昌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立法处(邮政编码:330038)
    (二)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fzjlfc@nc.gov.cn


南昌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二〇〇八年六月二十七日


《南昌市公共娱乐场所治安管理条例》修正案(征求意见稿)


    一、增加一条作为第六条:“公安娱乐场所的治安管理实行治安安全等级评定制度,公安机关根据娱乐场所的治安状况进行分级管理。具体评定制度和分级管理办法由市公安机关制定”。
    二、第六条改为第七条,修改为“公共娱乐场所的治安管理应当实行责任制,公共娱乐场所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应当对场所内的治安安全负责”
    三、第七条改为第八条,第八条中“负责人”修改为:“法定代表人或者代表人”。
    四、第九条改为第十条,修改为:“公共娱乐场所根据治安管理需要,应当配备与营业项目相适应的安全防范设施。歌舞娱乐场所应当按照规定在营业场所的出入口、主要通道安装闭路电视监控设备,并应当保证闭路电视监控设备在营业期间正常运行,不得中断,不得摭挡或者擅自改变闭路电视监控设备的监控角度。
    歌舞娱乐场所应当将闭路电视监控录像资料留存30日备查,不得删改或者挪作他用。 
    迪斯科舞厅应当配备安全检查设备,对进入营业场所的人员进行安全检查”。
    五、第十条改为第十一条,修改为:“歌舞娱乐场所设置的包厢、包间内不得设置隔断,并应当在房门上距地1.4至1.7米高处范围内安装不小于0.2平方米能展现室内整体环境的透明窗,不得有隔挡物,房门不得有内锁装置”。
    六、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二条:“游艺娱乐场所不得设置具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机机型、机种、电路板等游戏设施设备,不得以现金或者有价证券作为奖品,不得回购奖品。
    电子游戏机机型、机种、电路板等游戏设施设备是否具有赌博功能,由公安机关会同文化部门联合认定”。
    七、第十一条改为第十三条,修改为:“公共娱乐场所实际容纳人数不得超过核定人数”。
    八、增加一条作为第十四条:“公共娱乐场所经营单位应当与从业人员签订文明服务责任书,并建立从业人员名簿;从业人员名簿应当包括从业人员的真实姓名、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外国人就业许可证复印件等内容。
  公共娱乐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建立营业日志,记载营业期间从业人员的工作职责、工作时间、工作地点;营业日志不得删改,并应当留存60日备查。
    公共娱乐场所经营单位应当每日将从业人员名簿和营业日志等信息登录到公安机关设立的公共娱乐场所治安管理网络信息平台”。
    九、第十二条改为第十五条,修改为:“公共娱乐场所经营单位应当与保安服务企业签订保安服务合同,配备专业保安人员,并将配备情况报所在地公安公安派出所备案;不得聘用其他人员从事保安工作。
    保安人员的配备人数由公安机关根据场所的类别、规模、治安等级等情况予以确定”。
    十、删去第十三条。
    十一、第十六条改为第十八条,修改为:“公共娱乐场所经营单位取得营业执照后,应当在15日内向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提供下列材料:
    (一)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和其他从业人员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三)所处位置示意图和内部结构平面示意图;
    (四)治安防范制度。
    前款规定的事项发生变动的,应当自变动之日起15日内,书面告知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
    十二、第十七条改为第十九条,修改为:“公安机关应当指导公共娱乐场所经营单位制定、完善其治安防范制度,落实治安防范措施,发现有不符合治安安全防范要求或者存在其他治安隐患的,及时下达整改通知书,限期改正”。
    十三、第二十三条改为第二十五条,修改为:“公共娱乐场所内发生赌博、卖淫、嫖娼行为,经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和从业人员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三款规定,为其提供便利条件的,或者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国务院《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处罚。 
    公共娱乐场所经营单位发现场所内有赌博、卖淫、嫖娼、吸毒等违法犯罪行为未按照本条例规定报告的,由县级公安机关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
    十四、删去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
    十五、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六条:“公共娱乐场所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公安机关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
   (一)照明设施、包厢、包间的设置以及门窗的使用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
   (二)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安装闭路电视监控设备或者中断使用的;
   (三)未按照本条例规定留存监控录像资料或者删改监控录像资料的;
   (四)未按照本条例规定配备安全检查设备或者未对进入营业场所的人员进行安全检查的;
   (五)未按照本条例规定配备保安人员的”。
    十六、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七条:“公共娱乐场所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将从业人员名簿和营业日志等信息登录的,由县级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十七、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八条:“公共娱乐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公安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
    (一)设置具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机机型、机种、电路板等游戏设施设备的;
    (二)以现金、有价证券作为奖品,或者回购奖品的”。
    十八、第二十六条改为第二十九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国务院《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九、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二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照明设施、包间、包厢的设置以及门窗的使用和闭路电视监控设备的安装应当参照本条例执行”。
    根据以上修改,对部分条文的顺序作相应调整。
    本修正案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南昌公共娱乐场所治安管理条例》根据本修正案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附:《南昌市公共娱乐场所治安管理条例》修改前后条文对照表

 
 
收藏本站 | 设为首页 | 网站地图 | 关于我们 | 意见反馈 | 隐私声明 | 使用帮助
中共南昌市委、南昌市人民政府主办
南昌市经济信息中心 承办
版权所有 中国南昌网站 赣洪备 2-4-3-200206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