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要求,经市人民政府清理、确认,市本级具备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行政执法单位共196个。其中法定行政机关42个,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125个,受委托的执法组织29个。现公告如下:
一、法定行政机关(42个)
南昌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南昌市经济贸易委员会、南昌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南昌市商业贸易委员会、南昌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南昌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南昌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南昌市统计局、南昌市旅游局、南昌市审计局、南昌市园林绿化局、南昌市市容环境管理局、南昌市民政局、南昌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南昌市档案局、南昌市林业局、南昌市交通局、南昌市环境保护局、南昌市教育局、南昌市水利局、南昌市体育局、南昌市民族宗教事务局、南昌市城乡规划局、南昌市粮食局、南昌市财政局、南昌市司法局、南昌市物价局、南昌市卫生局、南昌市广播电视局、南昌市公路管理局、南昌市气象局、南昌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南昌市国土资源局、南昌市市政公用事业局、南昌市房产管理局、南昌市农业局、南昌市文化局、南昌市人事局、南昌市新闻出版(版权)局、南昌市科技局、南昌市公安局、南昌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125个)
南昌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南昌市森林公安局、南昌市森林病虫害防治站、南昌市公路运输管理处、南昌市社会保险管理处、南昌市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处、南昌市职工失业保险处、南昌市医疗保险管理处、南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南昌市家畜家禽检疫站、南昌市渔政渔船港监督管理站、南昌市植保植检站、南昌市公安局东湖分局、南昌市公安局西湖分局、南昌市公安局青山湖分局、南昌市公安局青云谱分局、南昌市公安局湾里分局、南昌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南昌市公安局红谷滩分局、南昌市公安局高新技术开发区分局、南昌市公安局齐城岗分局、南昌市公安局江铃分局、南昌市公安局洪都分局、南昌市公安局公交分局、南昌市公安局水上分局、南昌市公安局桑海分局、南昌市公安局各分局公安派出所(彭家桥、大院、百花洲、公园、墩子塘、滕王阁、董家窑、八一桥、豫章、七里街、丁公路、南站、西湖、系马桩、绳金塔、十字街、筷子巷、广润门、桃源、朝阳、桃花、洪城大市场、广场、朝农、三店、京山、徐家坊、岱山、青云谱镇、罗家、湖坊、京东、塘山、扬子洲、青山路、上海路、佛塔、凤凰洲、红角洲、红谷滩、双岭、蛟桥、下罗、高新、昌东镇、滁槎、麻丘、瑶湖、站前、幸福、梅岭、太平、罗亭、招贤、新祺周、洪都、机场、钢城、梨园、大桥、南昌港等61个派出所)、南昌市公安交通管理局、南昌市公安交通管理局东湖大队、南昌市公安交通管理局西湖大队、南昌市公安交通管理局青云谱大队、南昌市公安交通管理局青山湖大队、南昌市公安交通管理局湾里大队、南昌市公安交通管理局大桥大队、南昌市公安交通管理局红谷滩大队、南昌市公安交通管理局高新技术开发区大队、南昌市公安交通管理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大队、南昌市公安交通管理局直属大队、南昌市公安交通管理局车辆管理所、南昌市公安局消防支队、南昌市东湖区公安消防大队、南昌市西湖区公安消防大队、南昌市青山湖区公安消防大队、南昌市红谷滩区公安消防大队、南昌市桑海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消防大队、南昌市水上公安消防大队、南昌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公安消防大队、南昌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消防大队、南昌市青云谱区公安消防大队、南昌市湾里区公安消防大队、南昌市残疾人联合会、南昌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南昌市价格认证中心、南昌市知识产权局、南昌市地震局、南昌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东湖分局、南昌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西湖分局、南昌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青云谱分局、南昌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青山湖分局、南昌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红谷滩分局、南昌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湾里分局、南昌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高新分局、南昌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昌北分局、南昌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桑海分局、南昌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英雄分局
三、受委托执法的组织(29个)
南昌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南昌市建筑行业安全管理监督站、南昌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办公室、南昌市粉煤灰综合利用办公室、南昌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南昌市墙体改革办公室、南昌市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管理办公室、南昌市节能监察中心、南昌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所、南昌市殡葬管理处、南昌市木材检查站、南昌市林木良种管理站、南昌市野生动植物保护管理站、南昌市港航管理处、南昌市渡口管理所、南昌市交通局拖养费稽查征费所、南昌市就业服务管理处、南昌市劳动监察处、南昌市市政工程管理处、南昌市青山湖风景区管理处、南昌市城市客运管理处、南昌市城市燃气管理处、南昌市计划供水节约用水办公室、南昌市路灯管理所、南昌市城市排水管理处、南昌市农机化管理站(南昌市农机安全监理所)、南昌市种子站、南昌市技术市场管理办公室、南昌市价格成本调查队上述行政执法主体应当将本单位的行政执法依据和行政执法职权向社会公布,并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实施行政执法。未经公布的单位和组织均不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不得实施行政执法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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