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执法主体
(一)名称:南昌市物价局
类别:法定的行政机关
依据: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昌市物价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洪府厅发[2002]88号)。
(二)名称:南昌市价格监督检查局
类别: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依据:《江西省市场调节价格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条“价格主管部门的价格检查机构依法行使价格监督检查和处理价格违法行为的职权,对同级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及下级人民政府和生产经营者执行价格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监督检查。”
(三)名称:南昌市价格成本调查队
类别:受委托执法的组织
依据:《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第四条 “成本监审具体工作由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成本调查机构(以下简称成本调查机构)组织实施。”
(四)名称:南昌市价格认证中心
类别: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依据:《江西省涉案物品价格鉴证管理条例》第十条“设区的价格鉴证机构负责设区的市市直单位和仲裁机构委托的,以及跨县(市、区)的涉案物品价格鉴工作。”
二、行政执法依据
(一)有关规范政府共同行为的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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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别 |
序号 |
名 称 |
制定机关 |
施行时间 |
|
法律
|
1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
全国人大常委会 |
1990.10.1 |
|
2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 |
全国人大常委会 |
1995.1.1 |
|
3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
全国人大 |
1996.10.1 |
|
4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 |
全国人大常委会 |
1997.5.9 |
|
5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
全国人大常委会 |
1999.10.1 |
|
6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
全国人大常委会 |
2004.7.1 |
|
7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
全国人大常委会 |
2006.1.1 |
|
行政
法规 |
1 |
国家赔偿费用管理办法 |
国务院 |
1995.1.25 |
|
2 |
国务院关于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 |
国务院 |
1998.1.1 |
|
3 |
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 |
国务院 |
2001.7.9 |
|
地方性法规 |
1 |
江西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 |
省人大常委会 |
1995.10.1 |
|
2 |
江西省市场调节价格监督管理条例 |
省人大常委会 |
2002.6.1 |
|
3 |
南昌市优化投资环境条例 |
省人大常委会 |
2004.5.1 |
|
地方政府规章 |
1 |
江西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 |
省政府 |
1998.9.8 |
|
2 |
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若干规定 |
省政府 |
2002.6.1 |
|
3 |
江西省行政执法责任制办法 |
省政府 |
2003.9.27 |
|
4 |
江西省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监督办法 |
省政府 |
2005.1.1 |
|
5 |
南昌市行政执法办法 |
市政府 |
2002.2.1 |
(二)本部门负责实施的专门法律规范
|
类别 |
序号 |
名 称 |
制定机关 |
施行时间 |
|
|
法律 |
1 |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
全国人大
常委会 |
1998.5.1 |
|
|
行政
法规 |
1 |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 |
国家计委 |
1999.8.1 |
|
|
地方性法规 |
1 |
江西省涉案物品价格鉴证管理条例 |
江西省
人大常委会 |
2003.8.1 |
|
|
2 |
江西省市场调节价格监督管理条例 |
江西省
人大常委会 |
2003.10.1 |
|
|
部
委
规
章 |
1 |
制止牟取暴利的暂行规定 |
国家计委 |
1995.1.25 |
|
|
2 |
关于制止低价倾销行为的规定 |
国家计委 |
1999.8.3 |
|
|
3 |
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的规定 |
国家计委 |
2001.1.1 |
|
2001.1.1 |
|
4 |
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 |
国家计委 |
2002.1.1 |
|
|
5 |
制止价格垄断行为暂行规定 |
国家发改委 |
2003.1.1 |
|
|
6 |
非常时期落实价格干预措施和紧急措施暂行办法 |
国家发改委 |
2004.1.1 |
|
|
7 |
价格违法行为举报规定 |
国家发改委 |
2004.10.1 |
|
|
8 |
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 |
国家发改委 |
2006.3.1 |
|
|
地方政府规章 |
1 |
南昌市价格调节基金征集管理办法 |
市人民政府 |
1995.2.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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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行政执法职权及依据
(二)行政处罚 (共40项)
1、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以及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
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
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以及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2、经营者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种类: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
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条“经营者有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予以警告,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2)《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经营者不得有下列不正当价格行为:(一)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3、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扰乱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种类: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
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条“经营者有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予以警告,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2)《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经营者不得有下列不正当价格行为:……(二)在依法降价处理鲜活商品、季节性商品、积压商品等商品外,为了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扰乱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4、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
种类: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
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条“经营者有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予以警告,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2)《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经营者不得有下列不正当价格行为:……(三)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的;”。
5、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
种类: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
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条“经营者有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予以警告,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2)《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经营者不得有下列不正当价格行为:……(四)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
6、提供相同商品或者服务,对具有同等交易条件的其他经营者实行价格歧视
种类: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
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条“经营者有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予以警告,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2)《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经营者不得有下列不正当价格行为:……(五)提供相同商品或者服务,对具有同等交易条件的其他经营者实行价格歧视;”。
7、采取抬高等级或者压低等级等手段收购、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变相提高或者压低价格
种类: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
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条“经营者有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予以警告,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2)《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经营者不得有下列不正当价格行为:……(六)采取抬高等级或者压低等级等手段收购、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变相提高或者压低价格;”。
8、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牟取暴利
种类: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
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条“经营者有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予以警告,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2)《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经营者不得有下列不正当价格行为:……(七)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牟取暴利;”。
9、违反明码标价规定,不标明价格
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 “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2)《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一条“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 5000元以下的罚款:(一) 不标明价格的;……”。
10、违反明码标价规定,不按照规定的内容和方式明码标价
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 “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2)《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一条“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 5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不按照规定的内容和方式明码标价的;”。
11、违反明码标价规定,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者收取未标明的费用
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 “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2)《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一条“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 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三) 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者收取未标明的费用的;”。
12、经营者被责令暂停相关营业而不停止,或者转移、隐匿、销毁依法登记保存的财物
种类:罚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三“经营者被责令暂停相关营业而不停止的,或者转移、隐匿、销毁依法登记保存的财物的,处相关营业所得或者转移、隐匿、销毁的财物价值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13、商品或者服务的价格水平超过同一地区、同一期间、同一档次、同种商品或者服务的市场平均价格的合理幅度
种类: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依据:(1)《制止牟取暴利的暂行规定》第十一条“违反本规定第五条规定的,由价格监督检查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 5 倍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