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执法主体
名称:南昌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类别:法定行政机关
依据: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昌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洪府厅发[2005]12号)
二、行政执法依据
(一)有关规范政府共同行为的法律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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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别 |
序号 |
名称 |
制定机关 |
施行时间 |
|
法
律 |
1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
全国人大常委会 |
1990.1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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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 |
全国人大常委会 |
1995.1.1 |
|
3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
全国人大 |
1996.10.1 |
|
4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 |
全国人大常委会 |
1997.5.9 |
|
5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
全国人大常委会 |
1999.10.1 |
|
6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
全国人大常委会 |
2004.7.1 |
|
7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
全国人大常委会 |
2006.1.1 |
|
行
政
法
规 |
1 |
国家赔偿费用管理办法 |
国务院 |
1995.1.25 |
|
2 |
国务院关于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 |
国务院 |
1998.1.1 |
|
3 |
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 |
国务院 |
2001.7.9 |
|
地
方
性
法
规 |
1 |
江西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 |
省人大常委会 |
1995.10.1 |
|
2 |
南昌市优化投资环境条例 |
市人大常委会 |
2004.5.1 |
|
地
方
政
府
规
章 |
1 |
江西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 |
省政府 |
1998.9.8 |
|
2 |
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若干规定 |
省政府 |
2002.6.1 |
|
3 |
江西省行政执法责任制办法 |
省政府 |
2003.9.27 |
|
4 |
江西省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监督办法 |
省政府 |
2005.1.1 |
|
5 |
南昌市行政执法办法 |
市政府 |
2002.2.1 |
(二)本部门负责实施的专门法律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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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别 |
序号 |
名 称 |
制定机关 |
施行时间 |
|
法
律 |
1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
全国人大常委会 |
2000年1月1日 |
|
行
政
法
规 |
1 |
《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国务院令第346号) |
国务院 |
2002年4月1日 |
|
2 |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 |
国务院 |
2004年7月16日 |
|
地
方
性
法
规 |
1 |
《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 |
省人大常委会 |
2004年1月1日 |
|
部
委
规
章 |
1 |
工程咨询单位资格认定暂行办法(国家计划委员会第3号令) |
国家计划委员会 |
1994年4月4日 |
|
2 |
《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办法》(国家计委令第6号) |
国家发展计划
委员会 |
2000年8月17日 |
|
3 |
《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增加招标内容以及核准招标事项暂行规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9号) |
国家发展计划
委员会 |
2001年6月18日 |
|
4 |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等七部委令第30号) |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建设部等七部委 |
2003年5月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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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9号) |
国家发展和改革
委员会 |
2004年9月1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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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1号) |
国家发展和改革
委员会 |
2004年10月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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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第22号令) |
国家发展和改革
委员会 |
2004年10月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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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改委等十部委第39号令) |
国家发改委、国家科技部等十部委 |
2006年3月1日 |
|
省
政
府
规
章 |
1 |
《江西省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质量管理规定》(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90号) |
省政府 |
1999年8月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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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江西省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
省政府 |
2000年4月2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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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江西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省政府令第145号) |
省政府 |
2006年 4月1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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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江西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办法》(省政府令第146号) |
省政府 |
2006年 4月14日 |
三、行政执法职权及依据
(一)行政许可(共11项)
1、权限内企业投资项目申请报告核准
法律依据:
(1)《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第二条“转变政府管理职能,确立企业的投资主体地位。(一)改革项目审批制度,落实企业投资自主权。彻底改革现行不分投资主体、不分资金来源、不分项目性质,一律按投资规模大小分别由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审批的企业投资管理办法。对于企业不使用政府投资建设的项目,一律不再实行审批制,区别不同情况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
(2)《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9号)第十条“企业投资建设应由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须按照地方政府的有关规定,向相应的项目核准机关提交项目申请报告。”
第二十九条“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非企业单位投资建设《政府核准项目目录》内的项目,按照本办法进行核准。”
2、权限内外商投资项目核准
法律依据:
(1)《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国务院令第346号)第十二条“根据现行审批权限,外商投资项目按照项目性质分别由发展计划部门和经贸部门审批、备案;其中,限制类限额以下的外商投资项目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的相应主管部门审批,同时报上级主管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备案,此类项目的审批权不得下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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