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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档案局行政执法依据目录
 
 

 一、行政执法主体

 名称:南昌市档案局

 类别:法定行政机关

 依据:《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昌市档案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洪府厅发[2002]77号)

 二、行政执法依据

 (一)有关规范政府共同行为的法律规范

名称

制定机关

实施时间

1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

1990.10.1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

1995.1.1

3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全国人大

1996.10.1

4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

1997.5.9

5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

1999.10.1

6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

2004.7.1

7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

2006.1.1

1

国家赔偿费用管理办法

国务院

1995.1.25

2

国务院关于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

国务院

1998.1.1

3

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

国务院

2001.7.9

地 方 性

    

 

1

江西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

省人大常委会

1995.10.1

2

南昌市优化投资环境条例

 

市人大常委会

2004.5.1

1

江西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

省政府

1998.9.8

2

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若干规定

省政府

2002.6.1

3

江西省行政执法责任制办法

省政府

2003.9.27

4

江西省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监督办法

省政府

2005.1.1

5

南昌市行政执法办法

市政府

2002.2.1

 

  (二)本部门负责实施的专门法律规范

类别

序号

名称

制定机关

实施时间

法律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

1996.7.5

行政

法规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

国务院

1999.6.7

地方性法规

1

江西省档案管理条例

省人大常委会

2001.8.1

  

 三、行政执法职权及依据

 (一)行政许可(共 1项)

 1、出卖、转让、赠送集体所有、个人所有以及其他不属于国家所有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或者应当保密的档案审批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十六条“集体所有的和个人所有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或者应当保密的档案,档案所有者应当妥善保管。对于保管条件恶劣或者其他原因被认为可能导致档案严重损毁和不安全的,国家档案行

政管理部门有权采取代为保管等确保档案完整和安全的措施;必要时,可以收购或者征购。
   前款所列档案,档案所有者可以向国家档案馆寄存或者出卖;向国家档案馆以外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出卖,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批准。严禁倒卖牟利;严禁卖给或者赠送给外国人。”

(二)行政处罚(共 5 项

 1、损毁、丢失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

 种类:警告、罚款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二十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有关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损毁、丢失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

在利用档案馆的档案中,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违法行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
    2、擅自提供、抄录、公布、销毁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

种类:警告、罚款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二十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有关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

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擅自提供、抄录、公布、销毁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

在利用档案馆的档案中,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违法行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
     3、涂改、伪造档案

种类:警告、罚款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二十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有关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涂改、伪造档案的;……

在利用档案馆的档案中,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违法行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
    4、擅自出卖或者转让档案

种类:警告、罚款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二十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有关主管部

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违反本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擅自出卖或者转让档案的;……

企业事业组织或者个人有第一款第四项、第五项违法行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依照本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征购所出卖或者赠送的档案。”

    5、倒卖档案牟利或者将档案卖给、赠送给外国人

种类:警告、罚款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二十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有关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倒卖档案牟利或者将档案卖给、赠送给外国人的;……

企业事业组织或者个人有第一款第四项、第五项违法行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依照本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征购所出卖或者赠送的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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