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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残疾人联合会行政执法依据目录
 
 

    一、行政执法主体

名称:南昌市残疾人联合会

类别:法律、法规授权组织

依据:1、《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第五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残疾人工作协调机构,负责指导、协调有关部门开展残疾人工作”

2、《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昌市残疾人联合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二、行政执法依据

(一)有关规范政府共同行为的法律规范

       

制定机关

施行时间

    

1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

1990. 10. 1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

1995. 1. 1

3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全国人大

1996. 10. 1

4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

1997. 5. 9

5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

1999. 10. 1

6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

2004. 7. 1

7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

2006. 1. 1

行政法规

1

国家赔偿费用管理办法

国务院

1995. 1. 25

2

国务院关于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

国务院

1998. 1. 1

3

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

国务院

2001. 7. 9

地方性法规

1

江西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

省人大常委会

1995. 10. 1

2

南昌市优化投资环境条例

市人大常委会

2004. 5. 1

地方政府规章

1

江西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

省政府

1998. 9. 8

2

江西省实施《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若干规定

省政府

2002. 6. 1

3

江西省行政执法责任制办法

省政府

2003. 9. 27

4

江西省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监督办法

省政府

2005. 1. 1

5

南昌市行政执法办法

市政府

2002. 2. 1

 

 

(二)本部门负责实施的专门法律规范

         

制定机关

实施时间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

19901228

地方

性法

1

江西省 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

省人大常委会

2004925

三、行政执法职权及依据

(一)行政强制(共1项)

1、对逾期拒不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加收滞纳金

依据:《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既不按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又不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由残疾人联合会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5的滞纳金。当事人对限期交纳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限期缴纳决定的,残疾人联合会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行政征收(共1项)

1、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依据:《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第二十五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分别按不低于在职职工总数1.5%的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达不到规定比例的,应当按照年度差额人数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三)其他行政执法职权(共1项)

1、开办盲人保健按摩机构资格认定

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第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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