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规定,2001年7月市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选举产生了南昌市人大法制委员会,作为市人民代表大会的专门委员会,负责我市地方性法规的统一审议工作。法制委现有委员6人,主任委员1人。二年来,完成了《南昌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全》等24件法规草案的统一审议工作,其中制定《南昌市见议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条例》等9件,修改《南昌市城市规划管理规定》等12件,废止《南昌市村提留乡统筹管理条例》等3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