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宏坤科技有限公司:
贵公司“关于南昌市卫生局乡镇卫生院(第二十八品目)投诉函”收悉,针对贵公司提出的问题,经调查核实,现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一、在质疑期内贵公司对第一、二问题不明确,根据财政部长令第20号第十条,不予支持。
二、对分数过低原因仅是猜测,无充分理由,不予支持。
非常感谢贵公司对我市政府采购活动的参与、支持和监督。若你们对本处理意见书不服,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市政府采购办
二OO六年八月二十二日